2014年01月14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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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要点之二

  二、对被告人张淑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的评判

  对于被告人张淑侠及其辩护人认为,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张淑侠没有欺骗董某某亲属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富平县妇幼保健院的生化报告单、证人石某某证言均证明,董某某是否患有梅毒需进一步复查,而张淑侠明确告知被害人亲属董某某患有梅毒,婴儿一定会被传染,且其让他人修改了婴儿记录表,向亲属谎称婴儿有畸形,可见其有欺骗故意和行为,因此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淑侠及其辩护人认为,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张淑侠没有欺骗王某某亲属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单、证人晁某某证言证明,被害人王某某所怀胎儿只是可能患有双胎输血综合症,是否患双胎输血综合症,要由妇产科医生通过检查胎盘及婴儿后才能确诊。而张淑侠告知被害人亲属双胞胎女婴确已患有双胎输血综合症,并谎称一女婴不能成活,另一女婴肢体受损,被害人亲属放弃婴儿是因其欺骗所致。因此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淑侠及其辩护人认为,在第三起犯罪事实中,认定被拐婴儿已死亡仅有潘某某等人供述,证据不足;该婴儿患严重疾病,被父母放弃,张淑侠拐卖行为不是婴儿死亡的原因,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同案罪犯嫌疑人潘某某、崔某某对婴儿死亡时间、原因、抛弃地点均有供述,但该婴儿尸体公安机关查找未果,张淑侠应当承担该婴儿被抛弃,至今无法找到的责任。

  对于被告人张淑侠及其辩护人认为,在第四起犯罪事实中,张淑侠没有欺骗武某某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及其亲属证言均证明,婴儿出生前张淑侠即明确告知婴儿肯定感染梅毒,婴儿出生后张淑侠再次告知孩子感染梅毒,且有畸形,可见张淑侠欺骗故意明显。因此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淑侠的辩护人认为,在第五起犯罪中,被害人赵某某放弃婴儿,张淑侠是送养行为的居间介绍人,不应构成犯罪,经查,被害人只是想让张淑侠介绍他人抚养孩子,而张淑侠实际把婴儿卖给潘某某,从中获利。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淑侠的辩护人认为,在第六起犯罪中,被害人赵某某、尚某某所生婴儿是弃婴,张淑侠是潘某某收养孩子的居间介绍人,没有获利目的,不应构成犯罪。经查,张淑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同案犯罪嫌疑犯潘某某的供述均能证明,二人买卖该婴儿的事实,且婴儿确已被潘某某卖于他人。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淑侠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四、五、六起犯罪都是张淑侠到案后主动供述的,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张淑侠、同案犯潘某某等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等时间顺序,可以认定张淑侠对第二、三、四、五起犯罪事实的供述属于坦白,第六起不属于坦白。因此,该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供的张淑侠从医以来的表彰证书、多名患者的请愿书,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证据与本案事实无关,不予采纳。

编辑:李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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