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1月14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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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1月14日讯(记者张艳玲)今日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陕西富平产科医生张淑侠拐卖儿童案在渭南中院公开宣判,张淑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于判决结果,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小穹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淑侠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适当的。但被告导致一名婴儿死亡的情节未得到认定,使其犯罪情节减轻。同时,判决书对被告违背职业道德问题说理不够。

  张淑侠的犯罪行为同时具备两种严重情形

  田小穹解释称,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有三个法定刑,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及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被告人张淑侠的犯罪行为同时具备多次贩卖儿童、造成儿童死亡两种严重情形,对其量刑至少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及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两种法定刑之间选择。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适用情形是“情节特别严重”。这样,被告人张淑侠犯罪情节是否特别严重就成为对其量刑的关键。被告人辩护人没有把握案件焦点,辩护重点放在了对案件的一些细节问题上(比如被告人是否进行欺骗)的纠缠上。

  判决书最后认定被告人张淑侠“拐卖新生婴儿多人,其行为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这样对之适用死刑就理所当然。

  对被告人适用死刑争议不大 关键是哪种死刑

  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田小穹认为,事实上,对被告人适用死刑争议不大,众望所归,法院真正的压力和需要认真讨论的问题并不是要不要适用死刑而是适用哪一种死刑。

  国际社会一直诟病我国司法实践中死刑执行率偏高,我国政府也多次声明要“少杀慎杀”,承诺逐渐降低死刑执行率。这样,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就要极其慎重。当然,如果罪行确实极其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那也不能优柔寡断,必须给人民群众一个说法,实现社会正义,遏制类似犯罪再次发生。

  被告致一婴儿死亡情节未得到认定 其犯罪情节减轻

  田小穹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淑侠的拐卖行为造成一名儿童死亡的情节没有得到认定,使其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减弱。而且,判决书认定其“有坦白情节”。“坦白”就是如实供述。如实供述为酌定从轻情节。

  田小穹表示,坦白不是法律用语,语意模糊,在正式判决书中已很少使用。

  拐卖儿童并不直接危害公民生命和健康,其产生存在的原因有复杂的社会原因,不属于必须严惩的暴力犯罪,适用死刑要更加慎重。

  “综合以上考量因素,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淑侠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适当的。”田小穹说。

  判决书对被告违背职业道德问题说理不够

  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张淑侠的行为可不是简单的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单纯的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并不构成犯罪。所有犯罪都有道德上的可责性。被告人行为之所以人神共愤在于其行为完全与其职业性质背离,犹如对被害人负有保护之责的人反而加害被害人,可谓丧尽天良,人性泯灭,而不是一般的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田小穹认为,判决书在这个问题上说理不够。

编辑:李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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