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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南京1月21日电 记者丁国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今天在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法院工作报告时介绍,通过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2013年全省法院为2702名未成年犯封存前科记录,并建立107个未成年犯帮教基地。

  此外,江苏高院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得到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批示肯定。全省各级法院一审审结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土地承包案件273134件,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既要保障司法程序公正,也要考虑未成年人的后续成长问题,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大修,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所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将其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对外披露的制度。刑诉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如下:一是该制度适用的对象为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强调的是“犯罪时”,即使判决时已经年满18周岁,仍应当封存犯罪记录。未成年人在满18周岁前后分别实施犯罪行为,满18周岁前的行为需要与18周岁后的行为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的,不适用封存制度。

  二是该制度适用的范围包括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判决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裁定终止审理的未成年人的记录,虽然不是犯罪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该制度适用的封存内容——犯罪记录包括:(1)记载犯罪事实及刑事诉讼过程的载体;(2)未成年人发生犯罪事实的信息。除了对其犯罪档案材料进行严格保密,还需要对其曾经发生犯罪、接受刑事判决的事实进行封存保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新闻媒体不宜进行大规模报道。

  四是该制度适用的封存方式为不提供实体卷宗以及电子卷宗的查阅、摘抄、复制,以及不提供以未成年人姓名为对象的检索服务。

  五是该制度适用的例外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依法予以查询:第一,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可进行查询。但查询之后,司法机关在使用查询到的结果时则应当注意保密。第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进行查询。该项所称“国家规定”,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同样,有关单位查询到的具体内容应予保密。(顺义区法院 杜学禄)

编辑:李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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