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晚上喝酒后,8人抢了一名大学生,其中6人还是未成年人。作案后,他们担心受害人报警,又买了两瓶白酒将大学生灌醉。目前,该案除一人在逃外,其余7人已被判刑。
2013年5月7日晚11时许,刘某、柴某、许某(男,1999年生,在逃)等8人在勉县褒城镇“重庆火锅店”喝酒后,刘某提议抢劫陕西理工学院的大学生,其他人表示同意。在学院门口公交车站,8人发现该学院学生李某拿着手机正沿路边行走,8人便一哄而上,殴打李某致其倒地。期间,刘某夺走了李的手机,而后一伙人将李某挟持至约5公里外的汉台区河东店镇一旱冰场。中途,柴某接到其父电话后离开。在旱冰场,刘某等人抢走李某的钱包,并威胁其说出银行卡的密码,之后刘某将受害人两张卡中共计9800元取走,并分给许某等6人各500元,留给受害人李某200元。
勉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7人作案后,迫使李某喝下两瓶白酒,致其醉酒后,许某等人将其搀扶到褒河桥西放下,后7人租车逃至汉中。
事发次日,李某报案。5月9日至14日,除目前仍在逃的许某,公安机关陆续将刘某等7人抓获。
近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7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7人获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记者曾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