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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下午就平南县公安局民警胡平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324.1元。

  广西平南“枪杀孕妇”警察胡平昨日在庭上 /新华社

  据新华社南宁2月17日电

  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下午就平南县公安局民警胡平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324.1元。

  2月13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平故意杀人一案。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平原系广西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 2013年10月28日22时许,聚餐完醉酒后的胡平乘车途经大鹏镇新塱街时,进入被害人蔡世勇、吴英(孕妇)夫妇经营的“老牌螺蛳粉”店内,询问是否有奶茶。听说没有后,胡平用枪拍打餐桌,接着持枪向店内天花板开了一枪,还持枪指着正在店内吃米粉的顾客头部。当吴英再次回答说没有奶茶时,胡平持枪朝蔡世勇、吴英夫妇连开三枪,击中吴英的头部、手部及胸部,致吴英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击中蔡世勇右肩,致蔡世勇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平身为人民警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带枪支酗酒,酒后滋事,持枪朝他人射击,造成一名孕妇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胡平酒后过失致人死伤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蔡世勇与胡平抢枪而击发导致死伤,不能排除胡平作案时属于复杂性醉酒的可能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均证实,胡平作案时处于单纯醉酒状态,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胡平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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