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3月10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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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某养殖场法定代表人于某诉称,2012年11月9日上午,他将价值88万元的藏獒送到李某开的动物医院,为该藏獒进行美容拉皮手术。当藏獒进入手术室20分钟后,主刀医生叫他进入手术室,说藏獒“可能有生命危险”。他赶紧要求主刀医生进行抢救,但主刀医生声称已进行抢救,但已没有希望。

  于某称,事发后,他到北京市兽医实验诊断所进行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麻醉意外致藏獒心脏骤停死亡。同时,他了解到,动物医院使用的麻醉剂“舒泰”没有取得进口许可证,并且该药的使用说明书上特别标注禁与“乙酰丙嗪”等药物一起使用,否则会造成动物心脏危险、呼吸抑制及体温过低。可是,动物医院在给藏獒麻醉中,使用的药物成分就包括“乙酰丙嗪”。

  于某认为,动物医院对藏獒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双方协商时,动物医院所有者李某只同意赔偿2万元,与他购入藏獒的实际价格相差悬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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