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3月10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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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该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

  一审依据市场价格作出“酌判”

  于先生经营着一家宠物养殖场,专业养狗。为了让狗更漂亮,他会给狗做整容手术。

  于先生说,2012年,他花88万元买了一只藏獒,感觉狗脸上起毛点偏后,就于当年11月9日到被告北京济和动物医院给狗做拉皮手术。

  “就是一般的外科手术,没想到狗死了。”于先生说,后来他知道,被告医院对狗麻醉时,使用的药物“舒泰”没有中国批准文号,且存在和相克药物乙酰丙嗪合并使用情况,导致狗的死亡。

  2013年1月,于先生起诉动物医院,并出具购买藏獒时的收据,索赔88万元。

  通州法院一审时,法官认定动物医院对藏獒死亡负全部责任,并依据认定事实和市场价格,酌定判决动物医院赔偿于先生45万元。

  因“赔偿离奇过高”,动物医院提出上诉。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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