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居民诉水厂遭拒 因公民个人无"诉讼主体资格"
兰州5居民起诉水厂被法院拒绝
追问:苯超标原因为何一改再改?此事究竟谁来担责买单?
14日,兰州市“4·11”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发布通告称,14日7时开始,已对西固区解除应急措施。目前,兰州四区全部解除应急措施,全市自来水恢复正常供水。
当天,兰州数位市民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对自来水苯污染超标事故进行民事赔偿并公开道歉。
记者获得的这份由五位居民提起的民事诉状称,他们是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的常住居民。原告方认为,基于原被告之间存在供水合同,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兰州群众提供符合生活用水品质的自来水,不仅是被告基本的合同义务,也是被告企业的社会责任。但在本次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中,被告在11日5时确认第二水厂自来水苯含量严重超标时,仍然放任苯含量严重超标的毒水流向千家万户。原告方称,由此可见,被告的主观过错明显。
参与起诉的其中一位兰州居民称,4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拒绝接受他们提交的任何起诉材料。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据称,立案庭工作人员仅对此做出口头解释,但拒绝出具书面文字裁定。
此次起诉虽未成功,但居民表示,将对兰州水污染事件追根究底,不排除更改起诉理由后再次诉讼。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毅表示,法律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既可以由该事件的利害关系人提起,亦可以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只有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才应该受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限制。如果是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诉讼,不能因其涉及公益而剥夺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因为对他们来说,这不但是公益诉讼,亦是侵权诉讼。该案的五名原告均为该事件的利益关系人,且其要求的侵权赔偿数额仅针对自身受损的权益,故段毅律师认为,兰州中院用民事诉讼法第55条来拒绝受理该案欠妥当。
据央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