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南宁4月27日电 记者莫小松 通讯员董笑君 蔡梦婕 4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列为“广西一号传销大案”的“1·1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系列案(法制日报曾于2013年9月9日报道),一审法院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118名“老总级别”被告人10年至1年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同时,还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赃款、赃物,对被告人已被扣押的赃物及被冻结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人自2009年起在南宁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申购款购买“份额”获取加入资格,然后参加者通过“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上级人员按参加者发展的人数及申购份额等瓜分参加者交纳的申购款。该组织发展庞大,参与人员众多,网络层级超过40级,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118人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经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利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3个案件118名被告人同属于一个传销体系,成员超过5000人且层级超过40级以上,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