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4月30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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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磊 资料图

  近日,通州法院受理此案,该院依法多次联系韩磊及其经纪公司,但截止发稿之日,均无人到庭领取传票。原告韩岚诉称,2008年期间,其与韩磊拟组建内蒙古韩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原告以货币出资255万元,占出资比例的51%,韩磊以货币出资245万元,占出资比例49%。后应韩磊要求,原告向韩磊出借245万元并汇至韩磊账户,韩磊将该笔借款汇至内蒙古韩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账户作为其出资款。公司成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韩磊仍未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韩磊偿还上述借款。收到原告起诉后,法院联系被告韩磊未果,通过其经纪人、经纪公司等渠道联系韩磊,但截止目前为止,均无人代表韩磊到法院领取传票。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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