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月14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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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以低价游诱骗旅游者并强迫其在指定地点购物的旅游投诉时有发生。昨日,公开征求意见的《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者和景区均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可诱骗旅游者到指定地点购物。《意见稿》明确

  了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其中包括禁止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禁止制售伪劣假冒旅游商品,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禁止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禁止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的接待计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活动;禁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禁止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意见稿》还规定,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5月27日前,可登录省法制办官网(www.sxzffz.gov.cn)查看《意见稿》全文。(记者 李治燕) 

  传真:029—87294499

  邮件:shfzc87294499@163.com。

  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编辑:李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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