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新华社南京5月13日专电(记者刘巍巍)备受关注的江苏省常熟市“跑路”女老板顾春芳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抽逃出资一案,近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驳回顾春芳的上诉,维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其作出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至此,该案刑事部分基本告一段落。
一审法院认为,顾春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约17.7亿元,至案发尚有约4.6亿元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顾春芳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构成合同诈骗罪。此外,顾春芳为设立公司及增资而向他人借款,待公司成立及取得增资验资后即将资金抽回,还构成抽逃出资罪。顾春芳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顾春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3年10月,一审法院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顾春芳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终审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