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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国都市报5月27日讯 为了运沙车不因超载等问题被处罚,老板们找到了负责海口永兴、东山等6个乡镇交通的海口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某中队中队长,以按每月每辆车给该中队长交好处费。1年多的时间里,中队长收了9.7万元好处费,也就对老板们的车“网开一面”。日前,海口秀英区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该中队长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唐某,男,1969年生,大专文化,2011年6月任海口市交警高速公路某中队中队长。老板钟某、高某、董某为了在该交警中队辖区的路段进行超载等违章运输不被处罚,找到被告人唐某要求给予关照,并提出按每月每辆车给被告人唐某不等的好处费,被告人唐某表示同意。

  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唐某收受钟某、高某、董某共计9.7万元的好处费,对上述3人的违章车辆均未予处罚。

  2013年3月,办案机关传唤唐某接受调查,唐某如实交代了其收受钟某等人好处费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9.7万元。

  海口秀英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9.7万元,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唐某如实供述,且退缴全部赃款,秀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5年。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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