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小区开公司,工商部门要求提供业委会或社区同意的书面材料,但社区说他们不能代表业主,至今公司没开张。《物权法》中规定“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咋认定?
住户:“你到底是想开公司还是干别的”
唐先生是西安城南电子城街办唐园小区10号楼3楼的租住户。去年10月,他准备在租住地开一家技术服务类的公司,但在办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时遭遇难题。
“这个证明需要居委会盖章,但居委会说先征得利益相关人员的意见,所以还得我自己去找同栋楼的业主签字。”唐先生说,“为征集业主签字,公司开业的时间往后推了又推,一个月过去了,我和82岁的老父亲挨家挨户楼上楼下跑了不知多少个来回,到现在为止,28户住户只有2户帮我签了字。”
5月27日上午,唐先生拿着承诺“公司开办绝不扰民”的承诺书以及工商部门下发的“企业住所”证明,再次敲开了同楼6层一家住户的门。
对方隔着一道防盗门,听完唐先生说明来意后一言不发。唐先生见状举着承诺书不断解释,对方终于开了口:“你找楼长或物业来吧,你这样自己说,我哪儿知道你是不是楼里的住户,你到底是想开公司还是干别的?”说完,关了门。
居委会:“我们的决定也代表不了业主的意愿”
昨日,记者从西安市工商局了解到,在小区办公司需要符合的条件中,有须经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如果小区没有业委会,则需有社区居委会的签字盖章,如果符合条件,就可以开公司。
工商部门发给唐先生一张《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证明表上写着“×××公司租用 我 小 区(单 位)业主×××、×××住宅,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同意作为该公司经营场所”。在这段话下方留出空白,空白一侧表明“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盖章签字”,空白处便是需要盖章签字的地方。
唐园小区居委会主任杨郝涛说:“《物权法》规定开办公司需要征得利益相关人员的同意,居委会没有这个权利去代替相关业主同意某个人或单位在住宅楼里开办公司。因为住宅楼里开公司会不会产生扰民等影响,对象都是相关业主,而不是居委会。再说,就此事,我们的决定也代表不了小区业主的意愿。”
杨郝涛还说,居委会可以在工商局下发的“企业住所”证明上盖章,但得写清“居委会无权代替利益相关人员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这句话。
“居委会的盖章证明需要开办公司的人就是该小区的住户,但利益相关人员的签字需要该住户自己在小区里征集。”杨郝涛说。
律师:“任何一个业主不同意,公司都开不成”
《物权法》“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咋认定?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济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济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瑾认为:“住宅改变用途后,开了公司,有的公司对全小区业主有影响,有的公司对局部业主有影响,有的公司虽然没有啥污染,但进出的人多了,其他业主也会担心安全问题。到底如何认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
高瑾说:“根据法律,业委会、社区均无权签字,任何一个业主不同意,公司都开不成。严格来说,物权法是保证绝对的权利,房屋记载的是什么用途,就是什么用途,不能改变,所以,严格地说,这条规定难以执行。”
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浩忠认为:“一般来说,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指的是左邻右舍,扩大一点,就是整栋楼。业委会或社区更接近、熟悉业主,所以操作起来相对执法部门更容易,即使如此,业委会或社区只有征得所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才有权盖章签字。”
调查: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不同意小区里开公司
昨日,记者走访了西安新东尚、华城国际等小区的50余住户,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表示不同意小区里有人开公司。“我以前住的小区楼上就有家公司,公司业务倒不产生啥噪音,但那些员工的高跟鞋声、椅子腿蹭在地板上的声音,就让人难以忍受。”家住西安新东尚小区的刘阿姨说。
“在住宅楼里开公司,住户安全谁保证?开了公司,啥人都能进来。门禁还能起到啥作用?”华城国际小区业主高先生说。
“那得看开的是啥公司,有些公司本身对公共设施的使用率就比较高。要是动不动就水管堵了或电闸跳了,周围住户也会跟着闹心。”丰禾小区居民马女士说。
社区记者李元元 任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