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自首、赔偿情节 从轻处罚
此前,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2日2时许,在沈新路22号的如家酒店616房间内,王辛宇因琐事与其女友王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而后王辛宇殴打王某的儿子,并持刀将其右手砍断,致被害人“右手腕断离损伤程度为重伤;头面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眼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鉴定,被害人右上肢伤残程度为六级,案发后,王辛宇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4年5月13日10时,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供认。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具有自首、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本案属民间矛盾引发等可以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予以认可;对辩护人提出王辛宇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认可,但因造成被害人终身残疾的严重后果,认为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王辛宇因与王某矛盾而伤害无辜的第三人不应认定为因民间矛盾引发,不应对其从轻处罚。
市中院认为,王辛宇与王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持械伤害王某之子,致被害人重伤,后果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