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
4
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30元
现行条例规定,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经女方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凭证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
《征求意见稿》拟对保健费适当提高,具体办法是独生子女父母,自领到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为止(比现行规定的16周岁多两年),凭证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和办法由设区市政府制定,每月不得低于30元(现行规定为不低于10元)。
变化
5
失独父母49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政策。如果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年满49周岁起,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自49周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年满60周岁的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优先安置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生活。
变化
6
独生子女户大病保险报销额度再提5%
《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育有两个女孩的家庭的医疗保障优惠政策。拟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父母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及子女个人缴费数额的三分之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其大病保险的报销在规定基础上提高5%的比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其子女和父母大病保险的报销在规定基础上提高10%的比例。 华商报记者 郝蕾 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