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罗宏祥称:
我没受贿,是中间人没退款
罗宏祥的代理律师苗春健介绍,在纪委的笔录中,胡磊对罗宏祥说:“钱放我这儿安全。”罗说:“好。”
但罗宏祥对此予以否认。
2005年4月17日,杨绪顶将40万元现金交给胡磊,胡磊以其妻子宁某某的户名,将该款以个人七天通知存款单的方式,存入自己所在的中国银行某分理处。胡磊将这一存款单送到罗宏祥家中,当时仅罗的妻子孙自芹在家。孙自芹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说,当时,胡磊并没有直接将存单给她,而是悄悄放在了客厅,走后才告诉她。随后,她便告诉了罗宏祥。
罗宏祥知道此事后,让孙自芹叫胡磊把存单拿回去,孙遂将存单交给胡磊。这一过程也获得了法院的认可。但二审判决书认为:胡磊取回存单后,仍多次找到罗宏祥,请罗在法院工程招标过程中帮王运生、杨绪顶的忙,并告知钱放在其处。但罗宏祥“未表态”是否会帮忙。
罗宏祥却说,说他“没有表态”,是纪委工作人员对他意思的误解。他说,曾明确告诉胡磊,“我不要一分钱”。
法院的工程招标时,王运生的公司中标,但由于王的项目经理施工类别与法院的工程不符等事由放弃中标,舒城县人民法院与第二中标人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王运生又从华力公司承包了该工程的土建、水电安装等工程。
杨绪顶与罗宏祥的父亲罗某某也熟识。2005年,杨绪顶曾向罗某某提出合伙购买六安市的一处门面房,两人各筹资72.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因资金不足,孙自芹便提出使用在胡磊处的钱。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认定,孙自芹问罗宏祥,能否用退给胡磊的40万,其表示可以暂时先用一下。其后,罗觉得用这笔钱不妥,就叫孙自芹筹钱还给胡磊。
孙自芹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称,有资金周转后,她便在2006年2月到4月间分三次将40万还给了胡磊。
检察机关认为还款理由是,当时,时任六安市副市长、曾任舒城县县委书记的王伟受到省纪委调查,罗宏祥受此案影响,遂安排孙还款。
罗宏祥否认还款与王伟被调查有关,他说,王伟是3月19日才批准立案的,而他第一笔还款20万是2月22日。苗春健介绍,在纪委的笔录中,胡磊对罗宏祥说:“钱放我这儿安全。”罗说:“好。”但苗春健还称,对于在纪委的供述,罗宏祥在开庭时就推翻了。罗宏祥说,自己从未讲过,只是为了妻子和未成年的孩子、保全家庭而做的不实供述。
据苗春健介绍,王运生在接受罗宏祥的代理律师谈话时表示:他一直怀疑胡磊和杨绪忠两头隐瞒,想吞了这笔钱。“罗宏祥在这个工程上压根就没照顾我。”他称,由于舒城法院审计得严,自己在这个工程上还亏了100多万。他在一次吃饭时问过罗宏祥,收了钱为什么不帮忙。“罗宏祥当时就非常严厉地跟我说,我把你当兄弟,是绝对不会要你一分钱的,并告诉我钱早已让胡磊退掉了。”
在笔录中,王运生表示,曾问杨绪顶为什么送钱没有效果。“后来杨绪顶、杨绪忠、胡磊他们告诉我估计40万少了,建议再追加40万元。”后来,王运生因没有现金,给杨绪忠打了26万元欠条。目前,杨绪忠因为敲诈勒索已被判处缓刑。
杨绪顶在接受苗春健谈话时也表示,“罗宏祥亲口告诉我他分文没收。当他得知胡磊没退钱后,非常生气,并说限胡磊在3日内把钱退给我们。”
胡磊并没有退钱,据律师介绍,法院追缴这笔受贿款时,是杨绪顶、杨绪忠和胡磊分别退了20万、5万、15万。
分析
检察机关:
这是特殊形式受贿,若不追究会被效仿
黄山区检察机关在抗诉书中表示,罗宏祥没有将该40万还给王运生和杨绪顶,也没有敦促胡磊还钱,只是安排孙自芹将存单放在胡磊处,交予其保管。
检察机关认为,当初,罗宏祥从胡磊处取回40万元,证明了其主观上完全具有占有的故意。存单虽然放在胡磊处,但罗宏祥需要用钱时可以随时支取。
检察机关认为,罗宏祥的受贿行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与典型受贿犯罪方法手段不同的受贿行为。检察机关认为,如果罗宏祥这种特殊形式的受贿行为不予追究,那这种特殊方式的受贿行就会被广为效仿,成为一种带有普遍性的行为。
目前,罗宏祥正在狱中进行申诉。7月30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宏祥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但罗宏祥称,他仍将继续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