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方新华认为,未经过潘鸿忠授权,被告四川省集邮公司就使用和潘鸿忠高度相似的照片及“睡佛”二字,并用于商业用途,因而侵害了潘鸿忠的著作权。“对方这套邮折,标价68元,获利不小,因此潘鸿忠有维护自身权益的起诉权利。”方新华称。据了解,目前此著作权案相关材料已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是否受理,该法院尚未回复。
事实上,这并不是潘鸿忠第一次打著作权官司。早在1992年,潘鸿忠为维护自己乐山睡佛照片及文字的著作权,就曾状告乐山市6部门,索赔12万元。该案历时一年,终于在1993年年底调解结案。当时,乐山市政府承担了该市6个侵权单位的侵权责任,一次性支付申诉人潘鸿忠人民币17000元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