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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11月30日下午5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标志着酝酿20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即将建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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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廿载磨一剑,今朝终出鞘。

  11月30日下午5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标志着酝酿20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即将建立。

  一项基础制度

  世界上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通俗地说,是指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要求银行、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存款人利益可能受损时,及时动用存款保险基金向存款人偿付受保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诞生于上世纪大萧条时期的美国。1929年至1933年,美国有9755家银行倒闭,年均倒闭2400多家,存款人和银行业风声鹤唳,陷入极度恐慌。为此,美国于1933年出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全美97%的存款人纳入保障。这样一来,当银行发生问题时,储户不必盲目挤兑,遏制了恐慌情绪的蔓延,维护了银行体系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最初10年里,美国每年倒闭的银行锐减为50家左右;其后从1945年至1980年,每年只有5家左右银行倒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魏加宁说。

  时至今日,存款保险已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普遍实施的、基础性的金融制度。目前,世界上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二十国集团成员中,除南非、沙特和我国外,都已建立了这项制度。

  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可谓充分酝酿、坚定前行。早在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历经20多年的风雨磨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终将横空出世。

  一次重大改革

  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权益、加强和完善金融安全网、为下一步金融改革创造条件

  这是一次意义深远的重大金融改革。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

  存款保险制度以立法的形式为公众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有助于形成“存款有安全保障”的稳定预期;同时,要求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如果个别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最终可用存款保险基金进行及时偿付,有助于保护存款人权益。

  “从2008年至2011年底,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先后关闭了414家银行,平均每三天一家,但却没有一家银行出现挤兑现象,绝大多数储户也没有因为银行倒闭而受到任何影响,存款保险制度在其中居功至伟”,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说。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

  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个部分组成。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加强宏观管理、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措施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审慎监管有利于促进银行稳健合规经营;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通过宣布明确的法律保障政策,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切断恐慌心理和风险的传染链条,防止形成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其二,通过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其稳健经营;同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对风险做到“早发现”和“早处置”。

  从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对风险较高的金融机构收取较高的存款保险费率,反之,收取较低的存款保险费率;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还将具有保费征收、存款赔付、信息收集、核查、风险警示、早期纠正、风险处置等基本职能。

编辑:王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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