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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井下采煤时不幸发生事故受伤,矿方不服劳动仲裁不愿赔偿,还把受伤工人诉至法院。

  华商报渭南讯(记者 王培民)井下采煤时不幸发生事故受伤,矿方不服劳动仲裁不愿赔偿,还把受伤工人诉至法院。日前,白水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判决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交通费等共计105391元。

  今年 2月27日,被告周某经人介绍到原告白水县城关镇北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关煤业)从事井下采煤工作。上班第3天(3月1日),周某正在井下工作面作业时,突然出现跨帮事故,从偏帮上掉落的石块砸中了周某的左肩。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锁骨骨折,住院治疗27天,花去医疗费 4471.22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裁决,确立北关煤业、周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北关煤业应支付周某停工留薪工资1344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0747元,交通费3453.5元。

  北关煤业不服,诉至法院称,煤井是承包给一采掘队进行采煤的,被告周某是承包人雇佣的,工资也是从承包人处领取的,与原告无劳动合同,也未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受伤应由承包商完全负责,依照雇佣关系处理,且被告采煤仅上了三个班就受伤了,并未给承包商创造利益,请求依法撤销裁决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的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因工作工伤,故原告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遂做出如上判决。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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