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正值年底,又到了帮农民工讨薪的时候。13日,华商记者从陕西省人社厅获悉,近日,我省白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案,一项目经理因故意拖欠农民工47万,以 “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3年,安徽申达建设神渭输煤管道工程一项目经理刘某,在负责神渭输煤管道工程施工期间,拖欠了13名农民工工资47万余元。农民工经多次讨要无果后,投诉到白水县人社局,经该县劳动监察大队核实确认后,多次督促刘某解决工人工资问题,并下发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刘某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刘某依旧拒绝支付工人工资,并更换了手机号让人找不到他。随后,人社局依法将案件移送给白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今年1月晚上,公安局将刘某抓获,并将拖欠款项全部追回,对刘某实施了逮捕,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白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进行审理和判决,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情节恶劣,法院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依法进行了判决。被告人刘某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觉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对,自己知法犯法,对拖欠工资的工人表示歉意。法院以 “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这也是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入刑之后,白水县首例宣判的案件。
省人社厅有关人员介绍,为了严厉打击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规定的实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警示意义。对劳动者而言,工资被恶意拖欠时,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只有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了,用人单位和包工头才会有所顾忌,才能减少或杜绝恶意拖欠工资的不法行为。同时,警示不良雇主,恶意欠薪是可以被判刑的。
此外,省人社厅提醒说,目前到春节前,省人社厅等八部门正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劳动者遇到老板不给工资等情况,可以拨打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电话投诉。
华商记者 周艳涛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