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孝雨(资料图片)

刘孝雨博客截图
博客地址:能否提倡有偿:1.见义勇为2.遗失财物返还
专题:刘孝雨涉嫌敲诈被拘
华商网讯(记者 乔静 王甲铸)“见义勇为有时候要冒生命危险,捡到遗失物品寻找失主要既花时间又花钱,建议实行有偿见义勇为和遗失财物返还失主!”近日,前西安著名反扒勇士、曾因涉嫌敲诈入狱的刘孝雨在华商网博客中发表文章,呼吁实行有偿见义勇,为让更多的人主动参与维护社会治安。
刘孝雨:应该提倡有偿见义勇为
从小我们就接受教育“要做一个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的好孩子”,这种观点根深蒂固。但如今“有偿见义勇和遗矢财物返还失主”这个提法却屡见不鲜,到底是为什么呢?
不少电视剧里都有这个场景,主角当场抓小偷,结果被别人误会自己是小偷,虽然故事都是以真相大白为结局,但在现实生活里未必如此。年迈的老人在公交车见义勇为指出小偷,结果下车便遭到三名男子毒打致死……越来越多的人变成冷漠的“围观者”。
“在现如今的社会下就应该提倡有偿见义勇为!绝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刘孝雨在博客中写道:“现如今市民遭遇抢劫、财物遗失的事情时有发生。那些失主、受害人谁不希望在自己最困难的时刻有人能勇敢的站出来,伸出友谊、正义之手救他们于危难之中,而见义勇为者往往都是冒着生命危险去帮助受害者,失主应考虑采取自愿从被追回的财物中按比例拿出相应资金,来感谢见义勇为的当事人。”
在刘孝雨看来,“如果实行了有偿见义勇为和有偿遗失财物返还制度,这样准能能天下无贼!年轻人上班、打工之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抓个贼、捡到遗失财物及时归还既方便他人,又有利于我们的社会,还能够额外得到报酬,增加收入,何乐而不为呢!”
网友:见义勇为将因为“有偿”失去意义
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这种高尚的精神是否该用奖励的方式来提倡,网友对此持不同的看法。
网友“无敌么么”说:“我赞成这种方式。现在见义勇为的人太少了。在利益的驱使下,能够促使更多的人见义勇为,而社会上需要见义勇为的地方太多了。”网友“雨天天”也认为,“现在人们的觉悟还不高,需要以奖励的方式来刺激大家,否则调动不起来积极性。”
但也有网友持否定观点,网友“兮兮公主”说,“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是一种积极的精神境界,如果用奖励的方式来鼓励,就失去了它的意义。”
律师:有偿见义勇为可能导致社会误解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张兴茂律师告诉记者,我国目前尚无有偿见义勇为的法律依据,但对见义勇为者有政府奖励制度(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且这只是存在于地方法规、规章之中,缺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但这种奖励制度并不等同于有偿见义勇为,因为这些奖励是以政府的名义作出的,用的是纳税人钱,不是直接受益者买单。
张律师表示,“我不赞同有偿见义勇为和有偿返还遗失物。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实际上是完全可以解决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问题。针对“流血”的问题,有《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调整;针对“流泪”的问题,有各地方《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进行调整。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这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如果进行有偿见义勇为,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对此产生误解,这与我们的传统思想是相违背的。至于有偿返还遗失物,这与传统道德不相符,如果有偿,那有偿的比例如何确定,会不会产生遗失人支付不起费用,拾得人拒绝返还的情况?甚至拾得人以此“敲诈勒索”遗失人?”
但张律师强调,“作为普通老百姓不要误认为别人见义勇为和拾得遗失物都应当是义务劳动,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中或者拾到遗失物的过程中受到伤害或产生必要的费用,作为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责任是必要的。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宣传力度,同时应当简化见义勇为的确认和奖励程序,让老百姓知道见义勇为者真正做到不再流血又流泪。”
【刘孝雨简介】
刘孝雨,安徽宿州市人。1991年在西安服役,自1992年首次抓贼,迄今有15年,他擒贼数千人次。他的名字在西安掷地有声,他曾经屡屡出现在各种媒体上。2003年6月5日,在一些对其“正义行为”的质疑声中,刘孝雨“伤心地”离开了西安。2005年,刘孝雨又回到了西安,在等候办理退伍手续的日子里,继续着他的擒贼生涯。2007年5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拘留,随后在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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