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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死刑,能否吓住醉驾"豪情"司机
http://news.hsw.cn 来源:  四川新闻网  2009-07-27 17:52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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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某技术公司员工孙伟铭无证醉酒驾驶别克轿车造成四死一重伤被一审判处死刑,社会各界对判决结果争议很大。24日,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包括主任周建中在内的5名律师联名上书最高法院,认为量刑明显过重。

孙伟铭案也要兼顾被惩罚者的个人生命权

  不少律师认为法律规定对于“罪大恶极”的人才能够判处死刑,如果孙的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虽属“罪大”,但不能说“恶极”。此外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陈忠林教授认为,孙伟铭案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更恰当。孙伟铭醉酒驾车,他确信不会出事,并且也不希望出事,因此不能说明孙是故意的,而更应认为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也表示,孙伟铭没有仇视社会,并没有想伤害不特定人的主观故意,因此认为孙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逻辑是不对的。

  但和一些律师们理性的意见相反,近年来群众以及一些法律界人士对交通肇事者危害社会一路高涨的情绪化执法呼声表示越来越强烈,有水涨船高之势,实际案子中也不乏孙伟铭这样被重判的例子,于是在群众情绪化的“酒精” 刺激下,法官们也开始失去了在法律判断上的精确性,在“酒”后驾“法”了?

  不错,长期以来一些富人肇事者无视交通法规,肆意妄为,草菅人命,酿成了一个个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惊天大案,为此群众深恶痛绝,其心情我们完全可以理解,从该案当审判长宣布判决结果时,话音未落,原本寂静的法庭顿时像炸开了锅,甚至有人发出了低声的欢呼上,就可见人们包括被害者家属对肇事者的仇恨之大。

  不过,凡事皆有一个度,既然大家珍惜那些被伤害者的生命,难道就不该珍惜那些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肇事者生命吗?何况肇事者与被伤害者无冤无仇,说他们“故意”为之也站不住脚,我倒觉得针对近年来情节恶劣程度不断上升的酒后驾车交通肇事案件越来越多的新形势,法院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加大处罚力度这无可厚非,但一定要兼顾到被惩罚者的个人生命权以及利益诉求,慎重定案。

  此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标杆意义,尤其需要谨慎,比如7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明宝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明宝醉酒驾车,对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持放任的间接故意,并造成5死4伤极其严重后果的发生,因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案件性质就和成都孙伟铭案相差无几,如果前案一审维持死刑判决,那么后者判极刑可能性极大。

  故而本人在此跟随5名律师联名呼吁对孙伟铭刀下留人,正是由于个人认为人之生命特别宝贵,不仅痛惜的是被伤害者无可挽救的死亡事实,也包括肇事者的年轻生命,非罪大恶极不容剥夺。建议此类案件顶多判肇事者一个无期徒刑罢了,让其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重判孙伟铭的法官“酒”后驾“法”要不得!(博客中国:鲁国平)

  相关观点:

  首例死刑,能否吓住醉酒驾车的司机们?

  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去年底的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新闻网2009年7月24日)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不论二审宣判,还是最高法院核准的结果如何,这一判决都将有着标本性意义,都将对今后的量刑起到示范性作用,那就是对醉酒驾车者会严惩不贷,法院在量刑方面会综合考虑造成的社会后果和犯罪行为本身的恶劣性。

  从这起成都案来看,孙伟铭存在着以下恶劣情节,即醉酒驾车、肇事逃逸和无证驾驶等。作为一个成人,完全知晓醉酒、无证驾驶的严重后果,而且还是长期无证驾驶,还经常违反交通法规,态度绝对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因此,我以为法院的定罪是有法律依据的。 作为四死一重伤的悲惨场面,生命无法挽回,心理创伤永存,不仅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就是亲眼目睹这一场面的人,也是如此,这样的社会影响已经十分严重。

  近些年来,醉酒驾车的越来越多,各种重大交通事故越来越多,比如最近的南京醉驾案、杭州飙车案,交通事故已经成为重大杀手,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群众的安全感。试想,一个安安静静走到马路边上的人,却可能遭遇飞来横祸,不经意就被车辆夺去生命,那是一种多么可怕的后果。而这当中,越来越多的官员、富豪导致的交通事故,又会在交通事故的本身之上增加贫富之间的仇恨,此种后果绝不可估量,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酒是穿肠毒药,可依然挡不住我们的“豪情”,只是把这种“豪情”用到了驾车上,就变成了杀人的钢刀。这一次孙某为此付出严重代价,不知道能否吓住那些后来的醉酒驾车的司机们?其实,我们的法律法规还是可以做些文章的,比如对于醉酒驾车、无证驾驶、人行横道上肇事,是不是可以加重处罚,造成死人后果的,一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这样恐怕更具有标本性意义。否则,对于有权有势的人来说,可能仍然摆平类似孙某情况的案件后果,死刑恐怕最终也只能成为一个孤本,毕竟这样的刑罚太重了。(齐齐哈尔网民论坛:未来寂寞)

  新闻链接:

  孙伟铭醉酒驾车死刑 律师联名减量刑惹争议

  醉酒别克司机孙伟铭醉酒驾车案被法院判决死刑,判决公布后,成都5名律师联名上书最高法院,请求减轻量刑,此举遭到上万网民的争论,褒贬不一。

  醉酒别克司机孙伟铭醉酒驾车案被法院判决死刑,判决公布后,成都5名律师联名上书最高法院,请求减轻量刑,此举遭到上万网民的争论,褒贬不一。

  反对:律师不该为孙伟铭说话

  “这些律师肯定是被收买了。”部分网友称,5名律师一定得了很多好处,想借此案出名,是在作秀。也有网友说,孙伟铭此人长期无证驾驶,事发时又醉酒驾车,实际上他之前就知道这样做的危害,这就是对法律的蔑视,对生命的漠视,最后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死有余辜”,律师不应该为他说话。

  还有部分网友提出,律师上书称此案这样的判决可能在全国会有“示范”效果,极有可能出现因交通肇事行为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被告人判处重刑甚至死刑的趋势。网友提出,如果轻判,会否在社会上也有相反的“示范”效应,认为“酒后驾车没什么大不了”。

  支持:面对压力维护法律严肃性

  “5名律师应该是有责任心的,在这种舆论压力下站出来维护自认为法律的严肃性,支持他们。”在网上,部分网友形成了另一派,表示对律师的做法完全理解和支持。

  一位网友说,孙伟铭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以及非常坏的社会影响,但在法治社会中,就应按照法律规章办事。网友说,这5名律师也一样有同情心、人情味,但他们将此案向最高法院申请,完全是从职业的角度出发,从一名法律工作者角度来维护法律秩序和法律尊严。“如果对待此案或此类案件是情大于理、法律让位于人情,那社会的进步必然非常缓慢。”

  律师: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网友的反应,昨日记者再次采访参与上书的律师。

  “此前我们就想到了会有不同的声音”,参与上书的律师易川说,他们这样做并不是作秀,而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他们认为自己有这份责任、义务去追求法律的公正。易川说,他们完全是站在客观的角度来分析此案,与案件当事人毫无关系。( 四川新闻网)

 
 编辑:周云 来源:四川新闻网  2009-07-27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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