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家外墙上的攻击性字样。
广州日报9月10日报道 惠州一名妇女因与邻居发生误会实施报复,在邻居房屋外墙上写多个“二奶”字样,结果被该邻居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
昨天,当事人接到惠城区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乱写“二奶”字样的行为已构成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索赔。
家门口无端被写“二奶”
今年5月1日上午,家住惠州市惠城区36岁的妇女黄某某家门外墙上、门上突然发现有人写了多个“二奶”字样。
上午10时多,黄某某与爱人一起出门的时候,42岁的女邻居陈某某公然对他们挑衅开骂,说墙上的“二奶”字样就是她写的。黄某某与其理论,陈某某居然扇了她一巴掌,还抓伤其左脸(后被惠城区公安分局刑事警察大队鉴定为轻微伤)。黄某某身心受创,不仅容颜受损,还因此患上焦虑症、抑郁症和自闭症。
黄某某报警后,5月12日派出所对双方进行调解,但陈某某夫妇自进入调解会议室那刻起就开始对黄某某用侮辱性语言不停进行谩骂。
为什么陈某某要在黄某某家外墙上写下这样贬损人的字样?原来,4月30日,有人到公安局反映陈某某的丈夫工作不认真,并多年有养獒犬的习惯,数量不少于一只,影响邻近居民正常生活。陈某某得知后未经查实就认定是黄某某一家所为,便采取了这样的报复措施。在写字之前的前一天,她就在阳台上指着黄某某进行了谩骂。
随后,黄某某向惠城区法院起诉陈某某侵犯名誉权,要求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同时赔偿原告人身伤害费775.3元、精神损害费50000元,要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次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时,被告的丈夫当庭向原告表示赔礼道歉,但认为仅打原告一巴掌,并没有造成其左脸受伤。
法院:被告行为构成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对原告50000元精神索赔不支持
惠城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认为,原、被告是住在同一小区的邻居,本应和睦相处才是。被告在原告的墙壁上写“二奶”字样,是错误的,其行为已构成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患抑郁症、焦虑症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家人在短时间内主动擦除墙壁上的“二奶”字迹,影响很小,被告的行为并没有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被告的丈夫已在法庭上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也没有再侵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出具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行为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75.3元、鉴定费100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黄某某昨天表示不服判决,将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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