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
曾经的员工
我很庆幸已经离开了钟少白
昨日本报报道了《当众跪地兑现承诺钟少白老总自掴耳光40下》一文,许多市民打进热线参与讨论,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大部分读者都表示这是一种病态,但也有个别人表示理解的。
66岁的董女士从业46年了,她感觉很生气,觉得这会对整个行业造成一种误解,也有损从业人员的形象,“这种粗暴的形式是对人格的严重侮辱”。一位先生说,他也是这个行业的从业者,对该公司的做法已有耳闻,认为公司应该在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上下工夫,而不仅仅为了效益对员工的人格进行伤害。23岁的小曹是一位美发经理,他觉得这种方式太夸张了,“非常过分”,他们店面也有小惩罚,但纯属娱乐。4年前曾在该公司工作过的一位女士称,现在的措施已经有所改善了,过去有过之而无不及,“我很庆幸选择了离开”。
同行人士
惩罚制度在美发行业很普遍
昨日打进热线的一位业内人士说,类似于钟少白公司的惩罚制度属于行业内的普遍措施,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他说,因为这个行业的门槛较低,而且人员流动较大,这就需要采取一种“十分坚决”的制度来管理,所以曝光的只是这一较为极端的表现。
一位从事销售行业的先生表示,他们公司前一阵还号召向钟少白学习,他觉得十分可笑:“我们还经常组织一些‘洗脑式’的培训和生存训练,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做出更好的业绩,那些训练有时候都是‘非人式’的。”也许一些人并没有选择离开,并不是说他就能接受,他说:“即使自己受到了天大的委屈,肯定不愿让人知道。但假如涉及到尊严和人格,至少我肯定是不会屈服的。”
心理咨询师
这种制度会使员工奴役化
“这是一种非人性化的惩罚方式,类似温水煮青蛙,会使员工逐渐奴役化,甚至影响到员工对人生常识的基本判断。”针对钟少白在企业里推行的体罚管理,昨日,西安心支点心理咨询公司心理咨询师贺罡表示,对员工进行体罚,会给员工带来心理伤害,侵犯员工的尊严。
贺罡称,一些企业学习管理学,往往学的都是皮毛,采用的这种体罚性管理方式带有侮辱性,把企业经济利益与员工的个人尊严捆绑在一起,把人简化成了经济动物;企业不能把所有经营上的责任都推卸给员工,能否完成企业的预定目标,未必都是员工的责任。“现在学校都不体罚学生了,企业还在体罚员工,尽管披着自愿的外衣。”贺罡认为,在员工和企业中层负责人进行自我体罚的同时,钟少白的企业董事长自掴耳光,会给员工带来的刺激更大,伤害也更大,并且会形成心理学上的“模仿律”,导致中层负责人会模仿他,不断加重自我惩罚的力度,也一定会把自己的压力发泄到普通员工身上,带来体罚的“变本加厉”。
对于在钟少白的企业里也有“让先进员工度假、送出去学习”等正面的奖励机制,贺罡称,企业里的尖子人才才能得到这种福利,而体罚制度针对的是大多数;企业给了员工增压的东西,必须也要有减压的东西,员工受到强刺激后需要做心理辅导。贺罡表示,惩罚制度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企业也可以采用正面激励来带动员工工作能力。
一女士哭着说
这种制度忽视人性和尊严
杨先生是一位食品行业从业者,他认为,这种比较极端的方式很难得到社会的认可,而且对于公司员工来说,90后居多,大多性格叛逆,受节制的耐性本来就小,而这种管理方式只会适得其反,长期采取这样的方式只会让他们心理扭曲。李先生是一位外科医生,他说,看到报道以为回到了解放前,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过度体罚对身心造成的伤害肯定大于对身体的伤害,这种病态的管理理念一旦持续下去,不但无法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而且优秀的员工也会流失。杜女士是该公司的老顾客,“我看到报道后觉得震惊,简直就是在犯法”。
日化用品经销商张先生说:“我有些义愤填膺,简直是变态。这是一种恶性竞争下的自虐,他们老总本人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已经扭曲,希望相关部门出面调查。”
还有一位从事美容行业的女士说,这类服务行业都有类似的业绩或者任务要求,如果完不成,罚款是肯定的,还有常见的处罚措施就是跑步、做俯卧撑等,“每家企业的制度都不相同,但表现出来没有多大差异。也许是因为行业的特殊性吧,竞争也比较激烈,大家都觉得只有使用比较极端的方式才能激发员工的干劲,但却忽视了人性和尊严”。说出最后一句话的时候,这位女士已经哭了。
声音
-这种粗暴的形式是对人格的严重侮辱
-这是一种非人性化的惩罚方式,类似温水煮青蛙,会使员工逐渐奴役化,甚至影响到员工对人生常识的基本判断
-看了这样的事实,我想笑却笑不出来,想哭却没有眼泪,心里是酸楚,进而愤怒
经典语录
-我在掴自己耳光时,有的女员工哭了,有的员工也想掴自己耳光,被我制止了
-其实每个人身上都有很多潜能,通过一些超常规的刺激,可以让这些潜能发挥出来
律师说法
人格尊严是劳动者基本权利钟少白企业规章制度违法
“以前只知道矿山工作是危险的,现在才明白发型设计工作也很危险!”中国法学会会员、律师房立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人格尊严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无权剥夺,劳动者也无法放弃,即便是“自愿承诺”。“看了这样的事实,我想笑却笑不出来,想哭却没有眼泪,心里是酸楚,进而愤怒。”房立刚说,劳动者首先是人,如果劳动者不能在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上得到维护和保障,那么劳动者就没有人的尊严。而这种“劳动”也就不能成为工作,而是奴役。
房立刚说,人格尊严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这也是《宪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种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无权剥夺,劳动者也无法放弃。而用人单位以员工自愿来解释这种经营管理,也是一种妄图规避法律的托词,肯定不能成立。《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所以,这是一种貌似合法的非法,这其实就是强迫、威胁。
“要有尊严地工作,不只是对个人,对企业也是如此。”房立刚说,所谓的“用生命捍卫自己的承诺”的企业文化本身就是谬误的,立足于这种不合法的“承诺”,自然树立的就是一种扭曲的企业文化。如果这种文化被强力推行,就变成了一种违法的企业规章制度。“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重要的是劳动者要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能依法经营,行政机关也要加大监督力度。”
我国《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96条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或者侮辱、体罚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法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王晓亮张小刚实习记者李小博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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