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乡宁县政府多年来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倡导一般煤炭每吨捐献30元,利润稍低的电煤每吨捐资15元,投入社会公益事业。这种方式让一些不愿“出血”的煤老板有苦难言。
政府劝煤老板拿出自己的钱投入到社会公益事业中,有利于在再分配阶段调节贫富差距。除了释放出大量的民间资本代替政府扶弱济贫之外,亦极大有利于构筑出一个和谐的慈善理念与社会氛围。事实证明,通过县里倡导的煤矿实施“一矿一事一业”活动,投入社会公益事业(一事),或创办一个有利于带动农民增收的非煤产业(一业),教育得到扶持,贫弱群体得到扶助,得到了当地百姓的真心拥戴。
大的方面有利于民生,但如何操作或者说如何操作这个颇带有争议的“劝富济贫”行为,才是问题的关键。不可否认的是,只要煤老板拥有的是合法合规的煤矿和合法合规的财产收入,就同样应列入法定保护的私人财产范畴,至少“捐不捐”、“助不助”还是应该取决于煤老板、富人们自觉。
通过劝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政府部门在“劝”的过程中,未必不会因为“劝”的目的而令“劝”变味。譬如:“一刀切”式的规定,除了有违个人意愿外,也不能排除个别官员为了完成“指标”而变相“逼捐”,同样违背了“劝”的本意。
政府好事要真正办好,笔者以为关键还是在“劝”上把握一个度。要“真劝”,通过舆论宣传和各类政策激励而达到让煤老板主动捐的目的;要避免“假劝”,给劝字套上硬性指标,毕竟捐不捐是煤老板个人的事,在涉及私人财产领域上,政府公权力也应审慎介入。 毕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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