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福州市三坊七巷衣锦坊,市民从将被拆迁的房屋前经过。拆迁似乎一直与暴力、抗争联系在一起,墙上的话体现民众愿望CFP供图
2009年11月,成都市民唐福珍为阻止强制拆迁,点燃了自己的身体。该事件再次掀起了对拆迁条例的声讨以及对整个拆迁制度的反思。北京大学5位教授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这一次,有关方面反应迅速,很快制定了征收条例,以取代旧的拆迁条例。
被拆迁人抵抗首次适用“防卫过当”条款
53岁的王才亮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的执行委员,2009年,让他感到最畅快的,是代理辽宁本溪张剑案,并最终为被拆迁人张剑争取到轻判的结果。
辽宁本溪市民张剑遭遇暴力拆迁,在其和家人面对人身侵害时,他用水果刀刺死一名拆迁人员。王才亮和王令律师为张剑做了无罪辩护。虽然法庭最终认定张剑犯有故意伤害罪,但确认了拆迁一方具有过错,张剑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被拆迁人刺死了强行拆迁的人员,却没有被判处以命相抵,这起案件在全国开了先例。王才亮律师认为,这个案件的价值之一,是在某种程度上再次重申了公民财产权存在的价值。因为,此前的暴力拆迁案件中,被拆迁人的抵抗行为从来没有适用过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条款。
王令律师认为:“此案至少在司法实践的层面,有效破解了被拆迁户自力救济方式和程度的司法难题。”
旧城和城中村改造不应列入公共利益范围
2010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中,拆迁一词被以“征收”代替。草案的一个亮点曾被认为是界定了公共利益,但这也是最受诟病的一块。
新条例中对公共利益的列举有7项。其中第五条是“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法学界认为,如果旧房改造也算公共利益,那么大部分商业地产开发都可能纳入公共利益。钱明星是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的北京大学五位教授之一。他认为,条例中规定的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都不应列入公共利益范围之内,因为这些改造往往涉及房地产公司的商业开发,有商业利益在其中。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张千帆认为,目前的制度环境下,很难保证实践中的征地拆迁确实是为了真正的“公共利益”。这样便只剩下政府、开发商和公民之间的互动博弈,而博弈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力量均衡就显得尤其重要。
补偿不应是“适当的”而应是“公平的”
2010年1月,王才亮、王令等北京的15名律师,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了关于征收条例的意见,这个建议的很大一部分关系到如何对公共利益做出更严格的界定。鉴于一些地方以公共利益名义征收又改作他用,他们建议第三条增加第二款:“禁止以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后改变被征收房屋及土地为其他用途。”
建议中,他们希望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更为合理,使得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至于下降,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在现代法治理念中,私权利较之公共利益并非一种更为轻贱的利益,私权利向公共利益作出让步在某种程度上仅仅是利益权衡的结果。因此,作为权利受损的代价,被征收征用人完全应当获得比照市场机制‘公平的’,而不是似是而非‘一定’或者‘适当’补偿。包括产权调换安置应当满足‘拆一还一’;产权调换安置应当就近安置等。”本报记者江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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