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传涛
日前,安监总局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明确规定对于带班领导没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年年工资的80%。该规定从10月7日起施行。
面对矿难,似乎我们总有修正不完的制度,而矿方也总有使不完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关于“领导下井”这一制度的完善及修订,已经喊了两个月了,而这一次,领导又有足够的心理基础不下井了——— “一旦发生事故”又成了“领导不下井”的前提,而只要矿是安全的,或者矿难可以被遮住不被发现的,领导就是安全的。
对煤矿罚款500万元、对不下井领导罚上年年工资的80%,处罚力度不可谓不重,但在“一旦发生事故”六个字出现之后,处罚本身带有的正气与威严也就都变了味:其一,如果没有发生事故,领导不下井,则意味着没有处罚措施;其二,果真发生一矿难事故,所有的领导都想用一年工资的80%换条命,所有的矿主都想用500万来换煤矿的继续生产……显然,“一旦发生事故”虽然看起来是保护矿工们的权益,实质上,却是对领导可以不下井的保护。
魔鬼隐藏于细节之中。制度在细节上的漏洞,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最主要原因。安全生产界有一种著名的“海恩法则”,强调的是事前的预防,而非事后的追责。然而,在“一旦发生事故”的前提下,根本没有如何预防的问题。
处罚不是目的,安全生产才是目的。我们需要的是领导下矿,不是“一旦发生矿难”的结果;我们需要的是领导下矿前提下的安全生产,不是希望领导和矿工一起遇难。但是,制度方面的漏洞,却在有意或无意之间给了领导不下矿以真实的操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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