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教授进一步认为,通过“貂蝉”及“貂蝉故里”商标注册之争也不无启示。那就是,在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框架下,除了《商标法》明文规定的禁用条款外,利用公有信息资源获得商标注册或作为商标使用不被禁止。这就导出《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应需要关注的问题——利用公共资源(广义的《商标法》中公共领域是指公有信息的集合,包括图形、文字等。狭义上《商标法》中的公共领域是指包括历史名人、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地名、通用名称在内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词汇和图形)获得商标注册的问题。“貂蝉”及“貂蝉故里”商标注册是公共领域资源被作为商标注册又引发的问题。之前,曾经发生过类似案件,都属于利用历史名人等公有领域资源进行商标注册的现象。对此,从理论角度讲,这类商标应作为“弱商标”保护,或在第三次商标法的修改中引入“商标权限制”制度,而不仅仅在《商标法实施条例》四十九条规定。尤其对利用公共资源注册商标产生了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禁止注册或予以权利限制,防止对公共领域的侵占或削弱,以维护公共利益,实现商标制度的宗旨(商标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混淆,维持公平竞争的秩序)。也可借鉴国外商标法对于利用公共资源注册商标予以禁止的做法。
陕西省工商局徐君峰副局长阐述了对此事的看法。他说,首先,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均有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其次,“貂蝉”、“貂蝉故里”商标遭到三省四地争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之规定,在他人申请“貂蝉”、“貂蝉故里”商标公告期内,均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要求不予核准注册。对于这一点,陕西米脂县已于2010年7月1日对甘肃临洮县申请注册的“貂蝉故里”商标提出7项异议。同时,米脂县已正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貂蝉故里”商标8件、“貂蝉洞”商标12件,虽然“貂蝉故里”并未完全易主,但绝非虚惊一场,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预防,“亡羊补牢”犹为未晚;第三,如果错过公告期还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有关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依据上述规定,我省相关部门或企业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徐君峰副局长进一步指出,我省历史文化悠久,知名、著名文化古迹较多,通过此次“貂蝉”、“貂蝉故里”商标抢夺事件,对于我省的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业界来说应该是敲响了警钟。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领导下,省工商局大力推进实施商标战略,我省的商标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全省有效注册商标从29591件增长到52387件,增长了77.03%;中国驰名商标从9件增长到30件,增长了233.3%;陕西省著名商标从268件增长到1052件,增长了292.5%;地理标志商标从3件增长到22件,增长了633.3%;农副产品商标从1859件增长到5159件,增长了177.5%。2010年3月,省政府出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明文规定对驰名、著名商标进行奖励。从2010年起,陕西省内企业商标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省政府对每件商标的所有人奖励100万元。凡被认定为陕西省著名商标的,由各市级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商标事业的发展增强了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自2009年以来,省工商局成立了有商标教学、研究、管理、代理等各方专家参加的“商标知识讲师团”,宣讲商标法律法规和商标理论及实务知识,目前已赴全省各地开展巡回讲座20余场,听众达5000余人,引起了很大反响,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数据,仅今年第一季度,我省新申请注册商标达4005件,比西北地区其他四省区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总和的3618件还多。虽然我省的商标工作取得了很大突破,但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此次“貂蝉”之争,就暴露出我省的商标战略推进工作还存在死角,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还有不到位的地方。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及企业、自然人进一步提高对商标的认识,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义不容辞地做好商标资源的挖掘、整理、盘点,摸清家底,有的放矢。特别是拥有历史文化资源的地方应未雨绸缪,将保护工作做在前面,加强预警监测,及时掌握信息,依照“申请在先”原则,尽早做好注册“确权”工作,避免类似争夺事件的再次发生,以图更好地、合理合法地利用文化资源,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切实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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