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大家对“醉驾入刑”后各地“第一案”的关注热情高涨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5月10日表示,刑法修正案中“醉驾入刑”的相关条款不应仅从文意理解,不能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而是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按照事件情节恶劣程度判断,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此言一出,“晕”倒一片。“醉驾慎刑”,此语何解?
半路杀出程咬金,“倒车”影响堪忧
在司法实践中,将醉驾案件无一例外地定为涉嫌刑事犯罪,这是无可争议的。可司法机关半路杀出个 “醉驾轻微后果慎究刑责”的程咬金来,令人颇为费解。
慎究刑责可能使醉驾的刑事追究力度一落千丈,负面影响堪忧。首先是情节轻微难以界定,带给人们的印象就是人为刻意在情节轻重上设立了一个自由裁量空间。醉驾入刑的起点就是醉驾,犯罪嫌疑人在明知可能产生后果的前提下仍然醉驾,就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只有量刑上的考量,没有罪与非罪的界限。更为重要的是,醉驾慎刑,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使本来零容忍的法条就此开了口子,新法威慑力丧失殆尽。如果都等到醉驾状态下造成严重事实伤害再予刑罚,一夜之间法律“倒车”,这也许就如古罗马法学家基希曼所说:“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梁江涛务实纠偏 摆正法律方向盘“醉驾不一律入刑”,这样的提醒和叮嘱,在5月1日后,包括媒体和公众在内纷纷将目光投向公安机关查处醉驾的时候,确实显得格外有必要。
“危险驾驶”之所以入罪,是因为在发生了一系列恶性案件的特殊背景下,“不得已而为”。加大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目的也是防患于未然,杜绝醉驾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但就司法惩处来说,则确实需要因果而施。违法和犯罪的区别,恰恰也就在于其后果的社会危害程度。
因此说,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却没有造成任何灾难事故,却被处以“拘役”等刑罚的话,显然定罪量刑偏重,有失公允。但若是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了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恐怕处以拘役,并处罚金等量刑,人们都会觉得偏轻,与“进一步加大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精神明显不相符。
因此,对醉驾者进行司法惩处,一定要考虑其社会危害性。不计后果,一律按构成刑事犯罪论处确实难言科学、理性。这次高法的及时提醒,是科学务实的量刑纠偏,值得称道。 杨振威
网言博议
@公子小白:不能机械地把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醉驾标准就作为“危险驾驶罪”入刑,这是滥用刑法。能用行政处罚达到效果的就不宜采用刑事处罚了。
@七大队交警魏勇:网疑1.如果口子一开,所有前面的法律均成为废纸。2.如果等到酒驾、醉驾状态下形成严重事实伤害再予以处罚,法律的初衷又是什么?
@txlc:这是用多少人的生命换来的法律,不能朝令夕改!
@迷雾旋清流:有人说处罚太重。但当大家都自觉抵制酒驾,再重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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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友:拿刀伤害了人,才能算犯罪,并且还要根据后果严重程度判断,我们不能因为有人拿刀,就判其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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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网友:如果一个人拿着刀像疯子一样在大街上狂挥乱舞,这样的人警方是有权力控制他的,醉驾就好比一个疯子拿着凶器在大街上行凶,他不一定会伤害人,但他的存在已对别人的安全构成威胁。
拒绝迷糊,还需人大立法解释
■ 杨鹏
随着各地 “醉驾入刑第一人”逐个被送上法庭,似乎让人们只相信——— 喝酒开车必坐牢!以至于人们正在潜意识中认定 “酒驾入刑”。可张军的一番说法又让我们犯了迷糊。但请注意,现实是“醉驾入刑”,而不是“酒驾入刑”,两者的区别,其实在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已然明确体现——— 从后果上说,“酒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只承担吊销驾照、罚款乃至拘留等行政处罚,只有“醉驾 (醉酒驾驶机动车)”还需要另外接受刑事处罚。
很遗憾,他这一席话虽然有道理,却已经无可避免地产生了有害于“思想统一”的副作用。认识上的分歧,有待于沟通以弥合。但我也发现,可能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现在就需要拿到桌面上来。在“醉驾入刑”后,加上已有的“交通肇事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现如今一共有了三个罪名,相互打架可咋办?别忘了,此前,同样的交通事故,各地法院一个用“交通肇事罪”宣判,一个用“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搞得大伙就很迷糊,直到高法一纸司法解释才得以明确。现在,或许要期待人大立法解释,免得迷糊又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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