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广东东莞凤岗镇官井头村两名嫌疑人贩毒时被治安巡逻人员当场抓获;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其中一人释放,只因其疑似患有艾滋病、肺结核。警方称“抓了去监狱也不要”。警方还表示,艾滋病人自恃患病,屡屡作案,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同时也是司法机关面临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11月7日《广州日报》)
既缺乏治理艾滋病罪犯的相关法律法规,又害怕他们被释放后继续危害社会,加之艾滋病患者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尽快将如何处理特殊犯罪提上社会议程,完善调控特殊人群犯罪行为的法律法规,既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又保证其他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也无可回避,而该不该对特殊人群法外开恩则是当前必须厘清的现实而迫切的问题。
从特殊犯罪的动机来看,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特殊人群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而引起的,因此,如何预防特殊人群犯罪应成为调控特殊犯罪行为的重中之重。即要求我们在不危害其他人的前提下,同样赋予特殊人群正常人的各项权利,让他们无差别地生活。
从人道关怀来看,特殊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是值得社会关怀和同情的人,那我们更不应该对其放任自流,而应该在对特殊人群进行法律制裁的同时,给他们更多的人文关怀,对其进行身体和心理上的治疗,培养他们对法律的认同感和对社会的信任感,使他们改造后重新融入社会,过上正常的生活。唯有如此,才能体现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和责任担当。 羽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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