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刚刚公布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该条例对机关运行经费及资产管理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条款是,要求政府各部门不得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从规定的具体内容看,显然国务院法制办对当下各地政府公款滥用情况心知肚明,并力图改变此种滥权行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此一条例的实施,是否能起到限制公款滥用的作用?
征求意见稿共分六个章节:总则、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总则是一些大而化之的原则性规定,并无独特之处。经费、资产和服务保障部分,明确提出各种禁止性规定,其中相当部分曾在其他法令中反复出现。譬如本次最吸引眼球的政府采购问题,我们甚至有专门的《政府采购法》;至于民怨沸腾的豪华办公楼,国家发改委早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文件,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春还提出近两年内政府不得新建办公楼的指示,但是大家有目共睹,效果并不太好;地方政府三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可能是最有实质性意义的条款,但也是今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已敲定的旧议题。
很多人比较看重“法律责任”部分,如果仅有一大堆禁令,却没有违反禁令的罚则,无疑是一纸空文。征求意见稿中,针对违反规定行为,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从“责令改正”一直到“撤职”,可谓穷尽所有行政处分。但这也并不新鲜,所有的罚则事实上都可以在此前的类似规定中找到。问题在于,违规者遍地皆是,真正受到处罚的又有几人?
从网友的跟帖亦可看出,大家普遍对此征求意见稿的具体成效抱有怀疑态度。但这并非条例本身的问题。在中国,包括地方官员饮食接待标准和办公面积都三令五申有明确限令,这比很多成熟法治国家的规定细化太多。症结在于,徒法不足以自行,当下的权力结构使机关事务很难受到有效监督制衡,大部分地方官员照例仍可我行我素,而无被行政乃至刑事处分之虞。该条例最大的意义,可能还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机关事务禁区进行了统一明示,舆论关照之下,新法令亦有三把火,会短期内对滥权官员构成压力;但用不多久,其命运大抵将和此前林林总总的类似法令一般,较少现实约束力。唯一尚可期待的是三公经费公开,现在需要更技术性的细化要求,使民间能真正参与到对权力机构滥用纳税人钱财行为的监督中去。
这样的论述,未免让人沮丧。中国目前的现实仍然是,即便有民众实名举报官员采购、接待和办公用房超标,多半也会石沉大海。这决定了纸上规定与现实执法层面的脱节,这不是征求意见稿所能解决的问题。这和制度有关,但可能又不是简单化的选票思维就能解决问题——有的选举社会也非常腐败。也许我们要过很久才会更认同如下论述:制度重要,社会伦理的建构更为重要。
(韩福东知名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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