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故宫窃案时间表
故宫大盗案终审维持原判 律师称故宫不能享有法律特权
法院认为: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盗窃情节特别严重
今天上午,故宫失窃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驳回石柏魁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2012年3月19日,故宫失窃案在市二中院一审宣判。“故宫大盗”石柏魁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由于认为判刑过重,石柏魁已提出上诉。
律师
故宫是否应该享有法律上的特权?
石柏魁的辩护律师黄长勇主要提出两点辩护意见。
首先,故宫是否应该享有法律上的特权?黄长勇表示,故宫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不能因此就推导出故宫享有被盗后能够加重盗窃人刑罚的特权。
我国实行罪行法定,博物馆作为重点保护单位的法律依据曾经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但该解释已被废止。
其次,被盗展品是否具有加重量刑的“分量”?建国后5起故宫盗窃案,被告人不是死刑就是无期,是因当时有针对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的特别规定。石柏魁案发生时,法律规定已有不同。被盗展品是艺术品,不是文物,不属于可以加重量刑的类型。
黄长勇认为,被盗物品的价值是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必要组成部分。本案被盗展品是否为传说中的真品,因无法鉴定,并无结论。刑事判决以香港两依藏博物馆投保证明“估价”,做量刑参考并不严肃。
黄长勇指出,石柏魁没有事先策划,主观恶性不大。“此案只是发生在一个敏感的地方,只是一个普通的盗窃案。”
法院
在重点文物单位盗窃情节特别严重
针对律师所提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对石柏魁的犯罪事实及所盗物品数量及价值的认定,均为经法定程序审理后属实的证据所佐证,于法有据。石柏魁曾因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受过处罚,后一再实施盗窃作案,犯罪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
市高院终审认为,石柏魁先后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处盗窃展品及他人财物,又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法院已鉴于其具有坦白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追访
遗憾:终审判决没有明确损失数额
一审时,公诉人认为石柏魁犯罪情节严重。所窃物品珍贵稀有,具有不可复制性,建议对其从重处罚。
黄长勇认为,盗窃数额无法确定,失窃物品的投保价值不能被认定为财产价值。
终审宣判后,黄长勇告诉记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事实依据为,犯罪嫌疑人给故宫博物院造成重大损失,给被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没有采纳。
“从二审来看,对盗窃数额没有明确,重大财产损失到底是多少,始终没明确,这是一个遗憾。”黄长勇说。
“自3月一审判决后,石柏魁在心态上没有什么变化。今天宣判时,石柏魁也很平静,他家里人也没有到庭。”至于是否对二审提出申诉,黄长勇当庭没有表态,“我要和石柏魁沟通一下,才能作出决定。”黄长勇说。
一审判决时,石柏魁表情平静摄/记者曹博远
文/记者王巍温如军
故宫窃案时间表
2011年5月8日盗走故宫9件展品(追回6件)
2011年5月11日在网吧被警方控制
▲金梭形嵌钻石粉盒
▲金嵌蓝宝石粉盒
2011年5月31日涉嫌盗窃罪被批捕
▲金嵌宝石球形粉盒
2011年9月1日被移送审查起诉
2012年3月19日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
(注:三件未找回展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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