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岁男童小明(化名)在上幼儿园时,因自己取用热水被烫伤私处。小明的父母将该幼儿园经营者告上法院。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小明的父母起诉称,2011年5月份,他们将儿子小明送到朝阳区一家幼儿园。5月7日,幼儿园的老师将开水倒入杯中,小明在没有看护的情况下拿起开水杯,结果大腿内侧、生殖器等处被烫伤。经医院诊断,小明的伤情为体表烧伤。
事发后,小明的父母将幼儿园经营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医疗费等2万余元。
“看着孩子疼成那个样子,我作为母亲很心疼!现在最担心的就是以后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一提起儿子被烫伤一事,小明的母亲就哗一下流出了眼泪。她说小明现在已转到其他幼儿园上学,到现在也总做噩梦,“我们大人烫下手也要疼几天,更何况是小孩”。
小明的母亲称,在孩子伤势有所好转时她曾去找过幼儿园一次,但园长当时跟她说这是“小事、皮毛事”。
“我们幼儿园要求与小孩接触的水和饭都是安全温度,上课期间小明在老师没有注意到的情况下,自己拿老师还没有兑好温度的水,所以才被烫伤。”幼儿园负责人辩解道。
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白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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