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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直推直选”应比“公推直选”更进一步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2-11-05 05:15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据11月1日《南方都市报》报道,陕西渭南拟在2至3个县市区开展乡镇党委书记“直推直选”的试点工作,引起了舆论关注。党内民主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从理论而言,对党内民主的重要性,全党都有认

  知,然而,要实践和推进党内民主,则必须找出一种切合中国实际的党内民主的实现形式。

  在过去的十多年中,党内民主率先在基层起步,一些地方在探索基层党内民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其中,一个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公推直选”或“公推公选”乡镇党委书记,使过去由上级党委任命基层党组织“一把手”变身为党员群众公开推荐、直接选举“一把手”。

  此次渭南“直推直选”,虽然仅仅是一个意见要求,还未推开,我们不知道其与“公推公选”是否有区别,但从“直推直选”的字面意义来理解,它应该比“公推公选”或“公推直选”的内涵有所进步,所赋予给群众和党员的自由选择权更大。目前各地乡镇进行的“公推直选”有多种模式,从程序上来考察,一般包括公开推荐、公示、竞职演讲、组织考察、研究确定、二次公示、确立候选人、召开党员大会等环节,其中,最能体现党员群众民主权利的环节和步骤,是公推和党员大会这一头一尾。公推又包括党组织推荐、个人署名推荐、党员联名推荐、个人自荐等。经过这些环节和步骤,最后由乡镇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在几名候选人间选出“一把手”。

  从这套“公推直选”的程序看,其公开性、参与性、民主性相比过去有很大加强,党员和群众民主选举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权利得到了一定体现和落实,然而,这种权利又是不完全的,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党管干部”原则的束缚和影响。“党管干部”是我们干部人事管理体制的一项根本原则,当然在基层党组织“一把手”的“公推直选”中不可违背和动摇,但是,贯彻这项原则并不意味着党员民主权利不可进一步扩大。解决两者冲突的关键,就是上级党委要切实尊重初选环节党员和群众的推荐权利及所显示的意愿,将公推权尽量交给党员群众,减少党组织的推荐;同时增加候选人的差额数量。现在一些地方在“公推直选”中,为保证组织满意的干部当选,在初选环节将党组织不满意的干部人选直接差额掉,以防其进入最终的候选人名单,这就使“公推直选”的意义打折。

  所以希望渭南的“直推直选”在这方面有所改进,但无论形式有何差别,直选基层党委“一把手”的做法无疑值得肯定,它有助于改变目前领导干部对上而不对下负责的弊端。

  从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角度讲,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的加强与改善,不但将能有效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执政能力,还能对中国社会带来良政与善治。无论是“公推直选”还是“直推直选”,它解决的是一个初始提名和自由选择的问题。也就是说,它将初始提名权从少数人手里转移到多数人手里,从而使全体党员和广大群众成为党内候选人提名的主要参与力量及主要监督力量,保障了党员的民主选择权,使广大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彰显。但“公推直选”或“直推直选”能否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效果,还取决于与此相关的制度建设是否健全,取决于整体制度环境的支撑。从这个角度讲,它们最具意义的地方,在于这一制度背后所蕴含的推动基层党内民主的制度空间和系列制度设计。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把党内民主搞好,为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提供制度保证,是我们当下的历史使命。作为从基层起步的探索,“公推直选”和“直推直选”体现了这方面的进步,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邓聿文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副编审)

编辑: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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