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网南阳11月13日电 半年前,河南南阳市卧龙区某物业公司对自己小区内路面进行维修,因没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致使骑摩托车的业主刘某跌倒受伤,之后双方对簿公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昨日终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2万余元。
今年4月,南阳市卧龙区某物业公司对其服务的小区道路进行维修,路面铲挖后形成凹凸和小沟,路边还堆有砂石料,并且在施工期间一直没有设置任何提示过往行人及车辆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4月25日,生活在该小区的业主刘某骑摩托车从施工路段经过时,摩托车碰到路面上的施工材料而翻倒,造成八级伤残。随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业公司在进行路面维修时,挖铲致使路面凹凸不平,而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伤残,其作为施工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继治疗费等各项费用25200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经审理于11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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