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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未婚妈妈产子被送人 民警:民间买卖公安不管

来源: 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  2012-11-22 15:00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律师说法

  “孩子应无条件归还生母”

  本报法援团律师陈平凡分析此案后认为,该案中张艳梅告知李家孩子被送到上海一户条件好的人家,但实际送到了山区,其中确实存在欺骗行为,且我国法律相关条文中并没有亲生母亲可以出售自己未满十四周岁孩子的说法。

  “随手公益”志愿者、多次解救被拐儿童的老魏寻人网负责人魏继中结合多年的打拐经历认定,孩子应该被无条件归还。“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买方必须无条件将孩子归还。”

  部门回应

  派出所民警:“该案是一桩民间买卖”

  11月20日,跟随黄溪口镇派出所办案民警,记者来到辰溪县黄溪口镇派出所,一位苏姓副所长告诉记者,今年三四月份,李悦曾到辰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后认为构不成刑事案件不予立案。 随后辰溪县公安局接到检察院申诉才立案,随后又以“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为名撤销了案件。

  “在此次事件中,孩子的亲生父母和养父母都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该案是一桩民间买卖。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出卖自己未满十四周岁的孩子犯罪。这个事情公安机关管不了,只能找法院。”该派出所一名民警告诉记者。

  县公安局答复:中间人抱走孩子是“撮合好事”

  11月21日,记者、当事人和寻亲志愿者一行人再次来到辰溪县公安局。

  刚走到公安局门口,李悦“啪”的一声跪在了湿冷的水泥地上,连磕了三个头。大声呼喊着:“我要见孩子,我要见孩子,我的孩子是死是活都不知道。”

  经过两个人的搀扶,李悦坐在了公安局信访接待室。 在信访接待室,记者看到了一份关于该案件的答复材料。材料显示:张艳梅是在李悦想送养孩子和向宜发夫妇想抱养一个孩子的前提下将两人撮合做个好事,至于说送到上海并给孩子上户口,完全是害怕孩子的亲生父亲找麻烦,其中没有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地拐卖儿童行为,所以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依法撤销案件。关于孩子抱养纠纷问题,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只有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看到这份材料,特别是将张的行为定性为“好事”,李悦几度情绪失控。

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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