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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开除,个体保护需要这样的责任担当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3-01-09 04:48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近日,成都市教育局公布《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成都市小学和初中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不得招收复读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留级,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可申请跳级。(1月8日《华西都市报》)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已经由原来的“不得随意开除学生”修改为“不得开除学生”。学校开除学生学籍虽然于法无据,但由于地方层面立法的滞后,使得开除或劝退在一些地方并不鲜见,甚至衍生出测智商的荒唐做法。其目的在于,通过智商的测试结果,厘清老师和学校的责任,并为劝告学生不参加考试,甚至退学创造条件。

  时下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流失成为一个问题,其中固然跟“学习无用论”的社会风气有关,也跟“随意开除”的责任缺失有关。一方面,受教育政绩的影响,一些学校和老师千方百计对差生实行“定点清除”;另一方面,在教育惰性的影响下,通过开除或者劝退,可以减轻教育责任和管教压力,将教育和引导孩子的责任转嫁给社会、家庭或者其他学校,从而控制自身的教育成本和精力付出。

  但是,这忽略了两个前提,一是义务教育的本质,二是教育对象的特殊性。义务教育就是最大的责任要求,意味着无论所教育对象的好与坏,其都有权利享受完整个过程,这是一种基本的福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谁也无法剥夺;而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又意味着,其应当获得最大善意的保护,不应受到任何的伤害。因为未成年人即便再顽劣、犯再大的错都应当获得最大的宽恕。

  虽然“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对教育者相对不公,但“不得开除”是最基本的责任要求。只有当这个权利得到了实现,对于孩子的保护才能落到实处。因为当开除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手段之后,才会逼得学校和老师采取更加人性化和有针对性的教育方式。孩子的成长决定着国家的未来,具有某种公共性,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就是所有人的共同责任,自然也就容不得以开除的办法进行推卸——开除之后的伤害,可能比不开除更为严重。

  前苏联教育家苏霍林斯基说:“小孩子犯错,上帝也会原谅的”。“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个体保护需要这样的责任担当,这是教育的要求,也是社会使命。 堂吉伟德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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