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 冯强) 昨日,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实施意见》提出,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凡新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并联合行文。
同时,还要求确保学生食堂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就餐费用;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或“搭车”收费。
从2013年起,农民年人均筹资最高不得超过40元,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个标准工日折资为40元。《实施意见》还要求,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要通过“一卡通”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借机收费或配售商品。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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