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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隆胸失败婚姻破裂 告整形机构获赔23万元

来源: 中国江苏网  2013-02-21 15:35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原标题:隆胸失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被告

  晨报讯 潘女士出于爱美之心做了隆胸手术,没想到术后出现后遗症,不得不取出假体,之后又因乳房萎缩再次植入假体,不仅身体遭受痛苦,丈夫也因此与她离婚。为此,潘女士将实施隆胸手术的北京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告上法庭,索赔50余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潘女士获赔23万余元。

  潘女士诉称,2001年10月10日,她在被告处进行注射隆胸手术并支付5000元手术费,术后双乳出现红肿、瘙痒等病症。随着时间的推移,双乳变得凹凸不平、大小不同。2006年6月7日,潘女士在一家整形医院手术,将双侧乳房人工材料取出。2007年5月2日,她又被某医院诊断为“双乳房萎缩”,后进行了双乳假体置入隆乳术。潘女士认为,被告为了获取利益通过虚假广告宣传,不负责任地进行手术,对其精神和身体造成巨大伤害,夫妻也因此离异。故要求对方赔偿。被告卫生服务中心则表示,原告于2011年3月提起诉讼,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且她的起诉没有事实及证据。

  一审期间,法院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潘女士的病例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被告卫生服务中心针对手术并发症未履行告知义务,在隆胸行为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潘女士乳腺周围软组织增生症改变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潘女士构成十级伤残。一审判决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后被告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责任比例均有异议,但均未能提交详实的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对于该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参照鉴定结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服务中心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比例为80%是适当的。因潘女士的治疗没有完全终结,损害后果尚未确定,其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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