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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辆避让法则能把老司机绕晕 交警详解新规

来源: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2013-02-27 09:04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梧州交警支队官方微博发布的通行规则示意图。网络截图

  梧州交警支队官方微博发布的通行规则示意图。网络截图

  本报讯(记者 小刘军 实习生 雷艳)“‘支路让干路,左转让右转’的旧法已经废止,新的车辆避让法则如下:一、你和我,先要按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二、我直行,你从右侧来,你先;三、我直行,你迎面而来欲左转,我先;四、我右转,你迎面而来欲左转,你先。有点绕对不对?转给开车的朋友好好学习!”近两日来,在各大网站、微博以及QQ群,这样的内容在迅速传播和转发,也让老司机们无所适从,感觉“云里雾里”。对此,交警部门和律师予以解释和澄清。

  将新老规定强行挂钩造成误读

  昨日10时24分,来自微博的梧州交警支队官方微博称:“昨晚,部分媒体以‘左转让右转已废止’为题对交叉路口让行规定进行所谓的‘新解’,这些所谓新解在转发过程中被误读为‘直行让右转已经废止’。为维护法律的权威,防止误读法规造成交通安全隐患,我支队借助网络图片对媒体误读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解读如下……”

  昨日16时21分,梧州苍梧交警的官方微博也跟进,对微博上热传的内容表达看法:“此微博表述不当:第一,微博所提均为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自施行起规定的,不存在新旧法废止的问题;第二,微博所提法则成立的前提是在特定条件下的交叉路口;第三,微博所提法则二成立的前提是在无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需要避让右侧的直行车辆,由于微博表述不完整被误读。”

  一名专业人士说:“通过搜索发现,网帖原文来自@青岛交警 官方微博。本来,其表述的四点车辆避让法则没有什么问题,而经过一媒体采访河南交警后,将数十年前的老规定与新交规强行挂钩,一混淆,就让市民云里雾里了,连许多老驾驶员也表示看不懂。”

  没有取消“支路让干路”的规定

  “我国遵循右侧通行的交通方式,如果没有右转车道红灯或右转箭头红灯控制,右转弯车辆在红灯亮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叶翔锋说。

  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道路交通设施国家标准,让行标志分为“路口优先通行”和“会车先行”标志,是一种指示性交通标志。而所谓的“支路让干路”,是指在“路口优先通行”交通标志指示下,在交叉路口主要道路上车辆享有优先通行权力。“路口优先通行”指示标志(俗称“干道先行”)一般与“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等禁令标志配合使用,但在交叉路口设置了交叉路口警示标志时,不重复设置“路口优先通行”指示标志。

  “交警部门会根据路口的交通安全及通行需求来设置交通标志,在城区,交通密集,可能更多地采用了禁令或警示性标志,而路口优先通行标志一般设置在公路路口等处。”该负责人认为,这可能让人误以为取消了“支路让干路”的规定。

  新交规没有所谓“新的车辆避让法则”

  “我特地留意了相关消息,应予澄清。”叶翔锋称,“支路让干路,左转让右转”这一说法来自于1988年3月9日,由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即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三)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但是,从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后,道路通行规定(第四章)进一步完善,原规定废止。概括来说,就是包含“支路让干路,左转让右转”这样内容的条例本身早就已经废止,被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相关法律代替,而不是刚废止。就内容来说,“支路让干路”的规定至今没变,但“左转让右转”的规定修改了。

  “大家所说的新交规,即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主要是对车辆及驾驶证管理规定进行完善和更新,并没有涉及基本通行法则。”叶翔锋说,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谓“新的车辆避让法则”。

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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