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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地名管理条例 不得使用外文译写汉语地名

来源: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2013-02-28 07:56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讯(记者 郭欣)不得使用外文译写汉语地名;地名名称一般不得重名,避免同音或近音……昨日,省法制办、省民政厅联合发布《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该《办法》3月1日起施行。

  不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

  《办法》中所称的地名是指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城镇道路、街、巷以及桥梁、隧道等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名称。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反映地理特征,坚持相对稳定、名副其实、雅俗共赏、规范有序、易记好找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一般不得有偿命名、更名和冠名。地名不得刻意使用繁体字、异体字,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不得使用外文译写汉语地名;地名名称一般不得重名,避免同音或者近音;一般不得以人名作为地名,但历史遗留的用人名命名的地名除外;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

  历史悠久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办法》规定,历史悠久、约定俗成、含义健康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确需更名的,需报相关部门批准。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开出版的地图、图集(册)上的地名,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有损国家主权和尊严、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庸俗、影响社会和谐的地名,应当更名。如不符合相关规定,应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或者形、音、义不统一的地名,应确定一个标准地名。

  擅自移动地名标志最高罚200元

  违反规定命名、更名或不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改正。

  擅自移动、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设置标志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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