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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痛感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3-03-02 08:00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被认为是“国五条”细则。除原本已被市场预期到的限购令升级和二套房贷款政策外,通知中“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引起市场哗然。众多网友指出该政策不合理。业内人士解读称,该政策中“以20%计税”所指的是差额计税,涉及税费并不一定高于现有情况。

  所有的税,对纳税人而言,都是一种损失,一种痛,当然具体纳税者的痛感是不同的。但房产税作为一种直接税,与相同数额的间接税相比,它的痛感无疑更大。道理很简单,因为,间接税的税负可以转嫁,即纳税人与负税人可以分离,可以将自己的税收负担转嫁给下一环节的销售者或消费者。

  作为直接税的房产税,其税负高低与税痛感的相关性,和间接税还是不同的。换句话说,即便是房产税设定的税率很低,但其税痛感却可能很大。而且,如果再加上房产税征收过程的复杂性,及其征税人员与纳税者直接接触较多而容易诱发冲突的特殊性,这种税痛感很容易被放大,引发新的矛盾。当然,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还与应税额的确定根据有直接的关系。比如,在同样税率前提下,如果房产税应税额按照交易额确定与按照当下资产评估价值确定就大不一样。具体说,按照100万的房产交易额确定,与按照200万的房产资产评估额确定,纳税者的税负是大不一样的。

  其次是房产税的使用效率,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是否能够“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是决定房产税痛感大小的关键因素。虽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仅是一个税收治理理念,还需要很多制度性的机制来保障,而且,也从来没有真正实现过。因为任何税收都是有成本的,且不说政府的挥霍浪费,征税过程就需要支付成本。或者说,如果房产税无法在预算监管方面给予纳税者稳定预期的话,凡是理性的纳税者大都不愿意心甘情愿地交纳房产税。因为,这意味着纳税者即便是交纳了税款,也无法从政府那里得到他们所需的公共产品与服务。而且,如果现实中尚还存在秘密财政,也就是预算不公开、不透明,用之不当等大量负面现象,存在着诸如“三公”消费屡禁不止等腐败现象的话,房产税的痛感也会被进一步唤醒和放大。结果可想而知,纳税者就会想着法子逃避房产税义务,从而进一步催生大量的社会道德堕落行为,加剧政府公信力的丧失,恶化政府与国民之间的关系,侵蚀共同体的生存与发展基础。

  最后则是房产税的民意基础如何,这是决定房产税痛感大小的根本要素。一切税,包括房产税,都是国民为购买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服务支付的价款。因此,也必须是自愿的交换与交易。政府既不能强卖,国民也不应该被强买。自由无疑意味着自愿,意味着一切税收必须征得纳税者的同意,“未经纳税者同意”就不得征税,否则就不合法,因为缺乏民意基础。以此观之,税负的轻重显然不是税收治理的根本问题,关键在于纳税者是否同意。回到本意是调控房价的“国五条”细则,如果缺少这个征集民意的过程,20%被误读并引起轩然大波也是可以想见的。简而言之,决定房产税等一切税痛的本质要素,只能是纳税者的主体税收意志是否被尊重,是否“把纳税者当人看”。这才是决定房产税及一切税收痛感的最核心、最根本、最关键的要素。

  毋庸置疑,税痛最小的税制,就是最优的税制,也是最能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税制,房产税也一样。探寻房产税痛感之因,就是为了寻找房产税设计与征收的最佳方案。(姚轩鸽财税伦理学者)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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