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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集资诈骗案一审判无期 并没收全部财产

来源: 三秦都市报  2013-04-20 09:33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本报咸阳讯(记者陈奋翔通讯员李铁锁殷春波)昨日上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春集资诈骗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春因犯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回赃款共计5400余万元以及扣押的其他相关涉案赃物分别按比例返还124位受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春于2000年5月在青岛国大期货公司开立个人期货交易账户,同年12月将该账户销户并在郑州格林期货有限公司开立个人期货交易账户进行期货投资。2000年起,被告人李春以帮助他人进行期货投资为由,非法吸收他人资金。李春对前来询问期货投资情况的人,隐瞒自己期货交易的真实情况,并对部分人许诺除期货交易可能产生的利润外,每年按投资额付给6-10%的利息,以此欺骗委托人投资以吸收资金;期间,还以验资需要等名义,向他人借款。李春吸收委托人资金、借款后,将少部分用于真实期货投资,大部分资金用于向委托人支付本金及虚拟利润,并将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活动。期间,李春伪造“期货交易结算单”,向委托人告知虚假的盈利信息,多数委托人为获取利润,不断加大投入,使其吸收的资金量不断增加。

  从2000年开始非法吸收资金截至2010年3月,李春以帮助他人进行期货投资为由,先后累计收取他人委托投资13.89亿余元,相关借款、垫付等6000余万元。投入其所控制的真实的个人期货账户累计6900余万元,亏损480余万元。李春个人消费490余万元。累计给客户转出委托投资13.48亿余元,转出相关借贷、垫付资金5700余万元。造成124人亏损1.42亿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骗款54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帮助他人代炒期货和期货验资急需资金为由,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鉴于被告人李春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应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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