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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陈述时间,刘彦成向爆炸中的遇难者及亲属鞠躬谢罪 本版图片由本报记者张杰摄

  庭审结束后,王红仓擦拭泪水

  2011年11月14日7时37分,位于西安市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嘉天国际大厦1号楼一层的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发生液化气爆炸,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40余辆车及数家店铺受损。

  由于此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将另行开庭,因此,昨日旁听刑事部分审判的仅有三十余人,多是被告人家属。上午9时30分,嘉天国际爆炸案的6名被告人在西安雁塔区法院出庭受审。

  根据雁塔区检察院指控,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孙连武、刘彦成、郑卫卫、郑娟娟等4名被告人对指控均无异议,表示认罪;王红仓提出他送往事发肉夹馍店的钢瓶“标识是清楚的”,但表示认罪。肉夹馍店晚班厨师杨勇不认可指控,也不认罪。他在鞠躬表示歉意后,强调自己当时关闭了阀门,“希望还我一个清白……”

  除孙连武、刘彦成的辩护律师外,其他4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称自己代理的被告人无罪。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对6名被告人进行讯问和提问。法庭辩论期间,公诉人分别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告的辩护人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展开了激烈辩论。

  经过4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日宣判。

  孙连武

  不清楚阀门关没关也没检查

  2010年3月,孙连武加盟的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开始试营业。

  他说,店长负责管理、培训、安全、餐饮质量等,厨师除做饭外,还负责打烊、关闭液化气。在他经营的店,共有3个液化气钢瓶,两瓶使用,一瓶备用。《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还规定了燃气用户不得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

  在与郑卫卫的合作中,孙连武没有看对方的资质,也不知道在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中不得使用钢瓶液化气的规定。事发前晚,他也在店里,但“不清楚杨勇关了阀门没有,我也没有检查”。

  对是否有人检查液化气安全的问题,孙连武说,有过两次,是用水涂抹在接口等处检查是否漏气。

  ■辩护律师:他应负间接、次要责任

  律师称,孙连武在事故中责任较小,负间接、次要责任,应排在第三被告人之后。根据事故鉴定报告,第三被告人杨勇责任最大,负责店内事务的刘彦成的责任应比孙连武大。

  此外,郑卫卫的液化气供应点在无资质情况下经营两年多、孙连武的肉夹馍店在高层建筑使用钢瓶液化气也有近两年时间,监管部门也负有责任。

  刘彦成

  很相信王红仓装好后没检测

  刘彦成于2010年11月到该店当店长,负责服务、食品、安全、顾客投诉等。他说,店里有书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墙上贴着,炸没了。”

  事发前晚,他晚9时30分下班,店里剩下杨勇和伍姓员工。

  对使用郑卫卫提供的液化气一事,他称,“我上班前已经使用这个点的气了。”他知道钢瓶液化气属危险品,但不知道政府的相关规定。

  爆炸前一天,王红仓送来两瓶气,是刘彦成接手的,“(钢瓶)不是很新,用过很多次的。”因为经常送气,所以很相信王红仓,装好后并没有检测。他说,当天使用的是店里备用的一瓶和送来两瓶新气中的一瓶,“没感觉到泄漏”。

  ■辩护律师:事发时,还没到他上班时间

  刘彦成的上班时间是早8时至晚9时30分,店里营业时间是早8时至晚10时30分,厨房上班则是在早7时。

  其辩护律师认为,事发并不在刘彦成上班时间内,犯罪情节轻微,加之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等原因,建议判处其缓刑。

  对孙、刘两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公诉人提出二人违规在高层建筑使用钢瓶液化气,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并非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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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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