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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排污大户须公示污染数据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3-06-27 05:17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4月1日,在银川市兴庆区上前城村,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排污口旁,一个女孩子捂住了口鼻 新华社记者 王鹏 摄

  昨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分组审议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审议了环境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企业的效益与环境业绩挂钩,逃避监管排污将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现行环保法自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施行至今,20多年未曾修改,而此时期环保领域的专业性法律法规颁行和修订了20多部,环保法在很多内容上已无法与之衔接,甚至产生了冲突。因此该法一度被认为是执行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

  2012年8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初审稿中,只是将“环保达标纳入政绩考核”等多个针对地方政府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条款写入其中,对于公众关心的公益诉讼、环评、信息公开等问题并未涉及。此次二审稿在很多重大问题上比以往有了进步。

  焦点一

  重点排污单位 应公开环境信息

  草案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安装使用检测设备,对其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早在2003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就提出明确要求,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必须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自己的环境信息,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必须如实、准确,有关数据应有3年连续性。

  公开的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总量、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等主要内容。知情人士透露,该规定之所以实施不理想,一是地方政府单方面追求经济增长,再者,环境部门的文件相比全国人大的法律,地方政府在执行力度方面大打折扣。

  焦点二

  公益诉讼 需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

  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随着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环境诉讼案件数量也逐渐增加,民间公益诉讼组织发展较快,但“身份不正”一直是民间组织在进行环境公益诉讼时面临的最大尴尬之一。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公布的修改内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问题并未涉及其中。

  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了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焦点三

  暗管、渗井偷排污可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高压灌注或者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新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规定“致一人以上重伤就定罪”,单位污染环境可定罪主管人员,规定使执法更具操作性。

  业内人士认为,解释的出台为环保法的修改提供了便利。

  焦点四

  伪造监测数据公职人员或将被撤职

  随着环境日益恶化,公众常对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存疑,少数地方监测数据不能客观反映环境状况,降低了当地环保部门的公信力。

  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伪造或者指使伪造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

  电梯拟建立“身份证”制度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还审议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

  提请三审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要求,建立对特种设备整个生命周期完整信息记录的“身份证”制度、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

  草案指出,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草案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天投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包装宣传禁用“驰名商标”

  昨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审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禁止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中。

  草案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由目前的上限50万元提高到“二百万元以下”,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二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现行商标法于1983年正式施行,1993年和2001年先后两次修改。2003年上半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正式启动,去年12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目前,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声音、颜色,甚至气味、动态商标都已得到法律的认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巡视员吴群曾表示,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新型商标申请的法律之门即将打开,随着科技能力及商标实践的发展,待时机成熟时,我国还将陆续开放其他类型的新型商标。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

  惩治恐怖活动急需专门立法

  当前各种社会矛盾往往以案件事件的形式进入公安执法领域,治安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刑事案件仍处于高发态势,加之犯罪的动态化、智能化、组织化增强,一些新型违法犯罪不断出现,公安机关执法任务日益繁重艰巨。

  昨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作报告时说,有些社会成员维权意识增强但法治意识薄弱,合理诉求与不合理的表达方式相互交织,暴力抗法、暴力袭警等案件事件时有发生,公安机关执法难度加大;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公安行政管理职责加重。

  数据显示,与2008年相比,2012年全国暂住人口数量增加43.6%,机动车保有量增加41.2%,出入境人员总数增加31.4%;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我国网民数量已达5.64亿,“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互动越来越密切,通过互联网散布谣言、实施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日趋增多,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不断加大。

  报告指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公安执法能力和相关保障仍显不足。一些地方一线办案力量比重偏低;现行法律制度尚未完全满足新形势下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比如,尚无实践急需的惩治恐怖活动、有组织犯罪和网络犯罪的专门立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需要结合新的治安形势和任务要求修改完善。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等

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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