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画/王启峰
官司打赢了,铜川新区秦岭小区69名业主终于松了一口气。
因未告知业主享有听证权,也未组织业主听证,就颁发许可证让开发商盖了28层高楼,结果影响部分住户的采光等权益。日前,铜川市新区规划局被法院认定程序违法。
>>业主疑惑
买房时说只有12层
入住后它一直在“长”
2004年,宁先生在铜川新区秦岭小区购买了一套105平方米的房子,是个多层。“我选的是10号楼,购买时开发商说,10号楼南边准备盖12层的小高层办公楼,两栋楼间距50米。”宁先生说,在入住后发现12层的小高层在“长个”。
“2011年,25号楼(即原先所说的12层小高层)还在不停地升高。”业主刘女士说,后来已盖到28层,影响到他们的采光等,她就联合其他业主阻止了施工,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2012年年初,铜川市有关部门出面让开发商停工,并成立了专门的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
2012年4月17日,“领导小组”委托铜川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对秦岭小区25号楼建成后10号楼日照情况进行的分析复核显示:铜川市新区规划局在审批25号住宅楼时所依据的陕西华夏建筑设计公司所做的大寒日10号楼住户日照达到3小时的图解及结论与实际不符,确认10号楼住宅楼部分住户日照未达3小时。
今年5月,案件代理律师韩朝泽邀请专业机构,对小区10号楼是否被25号楼遮挡再次做了日照分析,确认10号楼的大部分面积不能满足大寒日3小时光照的要求。
同一栋楼竟有三个楼高?哪个是对的?
之前说是12层,为何又变成28层,而且还在加高,成了30层,到了2012年,约有96米。
业主们经协商,联合了69人准备告开发商和铜川市新区规划局。
有业主说,在准备相关材料时,他们发现同一栋楼,竟有三个高度,小区总评图明确25号楼是87.80米,而在之前对外公示(包括媒体公示)时的楼高为86.15米,在铜川市新区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确认的高度为87.3米,楼层高为28层。
业主张先生说,经询问才知道开发商向规划部门递交申请进行局部调整,但规划部门没有公开也没有告知,导致现在10号楼的部分住户权益受侵害。
2012年8月16日,业主们将铜川市新区规划局作为被告、将秦岭小区开发商陕西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铜川市新区法院,但法院未受理。
今年1月,业主和律师一起找到省高院反映,在省高院发出公函的情况下,今年3月,铜川市中级法院指定铜川市耀州区法院受理此案。
>>法律裁决
一方说程序违法
一方说程序没问题
今年6月的庭审中,业主认为铜川市新区规划局2010年作出的关于秦岭小区25号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违法,涉及业主利益没有告知业主听证,未公示;25号楼实体也违法,规划局许可的住宅楼项目设计楼层为28层,但实建30层,许可高度87.3米,现建筑高度96米,且该建筑和10号楼的距离只有50米,保证不了10号楼在大寒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要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许可证。
铜川市新区规划局辩称,2009年8月26日,他们已对外公示,但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起诉,目前已过诉讼时限;陕西佳居房地产公司在2009年8月14日向新区规划局提出规划局部调整申请,经审批后,在媒体上进行批前公示,这期间没有人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核发了规划许可证,规划局认为程序合法。
陕西佳居房地产公司则认为,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且已过法定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业主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
铜川市耀州区法院为,铜川市新区规划局在审查第三人陕西佳居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办证申请时,因该事项直接涉及原告的重大利益,因此被告应当告知原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被告应当组织听证,但被告未告知原告享有听证的权利,就向第三人颁发了许可证,其程序违法。
法院认为,被告新区规划局颁证行为程序违法,但因该许可证已实际履行完毕,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无实际意义。
7月2日,铜川市耀州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铜川市新区规划局颁发的建字第(610204801000002)号《建设工程许可证》违法。
民告官
体现公民和政府的平等关系
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荣斌称,此类案件的胜诉,体现了老百姓法律意识的增强,同时也表现出公民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一个平等的法律关系,规划部门在规划时就应该考虑到层高可能会影响到采光等各方面的问题,规划许可没有考虑这方面,本身就有瑕疵,民告官也是正常的事情。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指出,该案的胜诉会促进规划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合法审批,推动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提升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本报记者刘立春
>>什么是行政诉讼?
什么是行政诉讼呢?行政诉讼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就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必须是:
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
解决的纠纷是政府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据《北方新报》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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