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8月14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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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卿荣波) 进行非法营运的是一辆租赁来的轿车,被查处后,司机竟然开溜了。这种情况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7月20日,火车站广场管委会出租车稽查大队在巡查时发现一辆黑色别克轿车在停车位上下乘客,一名乘客还递给了司机200元钱。稽查人员怀疑这是辆“黑车”。

  面对查处,司机计某十分镇定,一直强调车是朋友的。在配合做完调查后,司机竟然问:“我个人没什么事吧,如果没事我就先走了”,甚至连《暂扣凭证》都不要。

  当时执法人员就感觉司机的举动有些蹊跷。此后十多日,计某都没露面。昨日上午,一家租赁公司找上了门,真相得以大白。原来,这辆车是租赁来的。

  据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经理所述,计某7月14日租下了他公司代理的这辆别克轿车,当时约定每月的租金为3200元,分两次付款。为了招徕生意,当时并未收取承租人相应的诚信保证金。但计某在交了500元租金后就没出现过。后来,公司通过车上的GPS系统才得知车辆停在一家执法停车场内。

  窝心的还有车主周先生,他好不容易才凑够钱购买了这辆车,委托给租赁公司就是为了赚钱养家,没想到车被扣了。

  可是非法营运是事实,违法者必须受到处理,而车主和租赁公司又是受害人。怎样才能公平、合理地做出处理决定,这让稽查人员为难。

  为梳理其中的法律关系,执法人员专门开会研究后认为,司机计某是违法主体,但因主体缺失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车辆所有人来代为承担违法后果。车主承担违法后果后应通过委托协议向租赁公司追偿,租赁公司代为履行后可通过租赁合同再向司机计某追偿。鉴于车主和租赁公司都是受害人,依据《行政处罚法》、《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在处罚幅度上给予一定照顾。对此,车主和租赁公司都表示接受。

编辑:王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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