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小博 通讯员鲁宝成 袁敏) 拿着弹弓和钢珠,将车窗玻璃打破后,除了盗窃财物变卖挥霍后,身份证等物件则选择丢弃。日前,两男子因涉嫌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及9个月,各处罚金5000元。
今年1月20日18时许,在新城区胡家庙“卜蜂莲花”超市门口停车场内,男子胡某用弹弓及钢珠将李某停放在此的轿车右后车窗打破,其同伙盛某盗走车内绿色皮包一个(内装现金人民币1500元及身份证等物),二人将现金取出挥霍,其他物品丢弃。
1月27日17时许,胡某和盛某又采取同样的手法在友谊路一医院北门口,盗走赵某停放在路边的商务车内茅台酒一箱(共6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0元),后由盛某将所盗茅台酒以1900元的价格卖给康某(另案处理),赃款被二人挥霍。
新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盛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7月1日,法院判处盛某有期徒刑1年,胡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工作人员提醒:停放车辆时尽量不要把贵重财物放在车内,若实在无法随身携带,也不可放置在车内明显的地方,给不法者以可乘之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另外,收费停车场是经营、服务场所的延伸,虽然是为消费者免费提供停车场所,但免费不等同于免责。收费的停车场,一旦开具票据,双方即形成合同关系,如果车辆在停车场内存放期间产生问题,停车场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