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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耿丽拿到的警方证明称,修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的理由是“重号”。</p><p>
耿丽拿到的警方证明称,修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的理由是“重号”。

  “证据不足”两次退侦

  在朱爱民看来,耿丽案的技术含量并不高,却很有典型性。“随便翻翻案卷,就会发现多处伪证和串供,这是地方政府打击上访者的惯用招数。”

  郸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耿丽采取暴力、威胁的办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决书中单列出的人证有7人,其中沈丘县政法委1人,沈丘县公安局1人,沈丘县法院3人,耿丽所在莲池乡政府1人。剩余的1人,是在案发饭店内吃饭的北京市民桂某。而同在现场的耿丽哥嫂及另一名顾客万某的证言,则被一笔带过。后三者的证言称,沈丘县截访小组并未出示证件,耿丽也没有攻击对方。

  “两个吃饭顾客的证言应该最有说服力。”朱爱民说,但法院并未采信和质证。甚至,桂某在一审开庭时作证称,没有看到双方互骂,截访小组一方“只说之前有个案子,与耿丽有关”,也被法院认定桂某“当庭证明,耿丽也知道对方是执行公务的人员”。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2006年11月,耿丽向沈丘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7年3月,沈丘县法院判处耿与前夫离婚,女儿归其抚养,前夫一次性支付16626元抚养费,以及因对耿丽家庭暴力造成的1059.5元医疗费。2007年9月18日,耿丽向法院申请执行,其间,她以判决书认定的分割财产太少为由,要求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6万元,拒不接受执行款,并多次进京上访。

  2008年5月10日,沈丘县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室主任张保国、法院干警卢峰、李倩、郑海峰和莲池乡乡长严文元等进京找耿丽。5月18日晚9时许,该工作组来到耿丽哥哥耿高伟所在饭店,见到耿丽后,双方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接触,直至北京警方出警,将该事件平息。

  整个事件的简述,只占了半张A 4纸的篇幅。然而,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曾让沈丘县有关部门颇费周折。

  案卷资料显示,在2009年6月11日,沈丘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退回沈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在退查提纲中,公诉科要求,“补充工作人员去北京从事相关工作的政策依据及其职责”。

  沈丘县公安局的回应是,复印了《信访条例》全文放入卷宗中。

  在该案被指定郸城县管辖后,2009年9月18日,郸城县检察院又一次将其退回沈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理由是进京工作组等人证言与耿丽供述及其哥嫂的证言相矛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沈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则回以一纸情况说明,称耿丽态度比较恶劣,拒不供认当天的违法行为,并拒绝在任何法律手续及口供材料签字按印;耿丽哥嫂的证言证明力较弱;刑警队调取进京工作组6人的证言,均能证实耿丽涉嫌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并总结道,“目前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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